Ⅰ 批准逮捕前 公安機關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多久
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天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人民檢察院進行批準的時侯可以延長1至4天。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七天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所以,在批准逮捕前,公安機關最長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37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Ⅱ 逮捕後偵查羈押期可以提前嗎
法律分析: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可以提前。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關於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對於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Ⅲ 刑拘期限最長是多久可以提前釋放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刑拘是不能提前出來的。
(3)逮捕時間可以提前多久擴展閱讀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Ⅳ 提前收押最多多久判刑
15個半月。
從羈押到判刑最長可以達到一兩年的時間。審階段案件處理各階段的時限如下:
1、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
4、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後判決生效。
Ⅳ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可以提前嗎
可以提前。
《刑事訴訟法》對公安機關在對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最長期限有規定,但沒有規定不能提前,只要認為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提前。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提請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Ⅵ 刑事案件多長時間批捕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提請批捕的期限最長是不會超過37天的,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於已經刑事拘留的這部分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情況下應該在拘留以後的三天之內就提前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對於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Ⅶ 批捕前最長羈押期限
法律分析:雖然這37天是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也存在在30天以內就提請逮捕,在7天以內就做出批捕或不批捕決定的情形,但是用足37天是更常見的情形。 37天並非是刑事案件唯一的一種拘留之前逮捕之前的羈押期限,而是僅針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Ⅷ 批捕前的拘留期限
法律分析:一日至四日,最長可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