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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間過了可以申請再審嗎

發布時間: 2022-11-04 08:34:01

㈠ 過了上訴期申請再審可以嗎

法律分析:可以。過了上訴期限,一審判決生效。在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或人民法院再審後依然不服再審判決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㈡ 過了申訴期的案子還可以再審嗎

法律分析:過了再審期限,如果有新證據,可以在法定期限之內依法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㈢ 一審判決不上訴,過了上訴期限還能申請再審嗎

不能,過了上訴期限,一審判決生效。在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或人民法院再審後依然不服再審判決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但是再審不影響生效判決的執行,並且受理再審的法律條件更加嚴格,沒有足以影響正確裁判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輕易推翻生效判決。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再審: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被告疏忽或認為判決書不標准不是再審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六、 將第一百八十二條改為第二百零一條。將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二條,修改為:「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㈣ 案件過了訴訟時效法院還會再審嗎

法律分析:1、向法院申訴,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以上兩種方法是不受再審提起期限的限制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再審的申請期限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期限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在民事案件中,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原裁判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審判人員審理時有徇私枉法行為的,再審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若申請再審的期限已過,申請人無法自行申請再審,可向原審法院提出內部糾錯建議。刑事案件中,有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情況,不受2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㈤ 上訴時效過了,申請再審可以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再審申請人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有其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支持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再審申請人對生效已超過六個月的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申請再審的,應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只要符合再審條件,可以提起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㈥ 過了上訴期還能再審嗎

法律分析:可以。過了上訴期限,一審判決生效。在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或人民法院再審後依然不服再審判決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㈦ 民事案件過了上訴期還能申請再審嗎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過了上訴期還能申請再審。當事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才可以申請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也就是說,申請再審是有時間限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㈧ 一審過了上訴期可以申請再審嗎

法律分析:可以。過了上訴期限,一審判決生效。在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