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繳納社保可以隨時辭職嗎
法律分析: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金,職工可以隨時辭職,並且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 沒有交社保可以強行離職嗎
沒有交社保可以強行離職。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被迫辭職,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 入職當月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可以隨時提出離職嗎
可以隨時提出離職。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隨時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該條款只表明企業辦理社保登記手續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即不違法。
法律分析
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棄。社會保險是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它既是勞動者享有的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也是政府應承擔的義務,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所以,作為我們公民個人,一定要充分認識到社會保險的重要性,積極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障是以國家或政府為主體,依據法律,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對公民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由於各種原因而導致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會保障的本質是追求公平,同時必須以立法或法律為依據。其基本內容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4. 沒有交社保可以強行離職嗎
沒有交社保可以強行離職。
沒有交社保勞動者是可以隨時辭職的,而且不用承擔任何的責任,對於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該給正式在該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被迫辭職,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中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5. 未簽訂合同未購買購買社保如離職需要提前多久
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被迫辭職,是不需要提前一個月的,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6.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被迫離職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被迫離職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被迫離職,被迫離職的情況其實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很多的企業為了避免辭退勞動者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都會用盡各種辦法,以下了解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被迫離職?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被迫離職1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被迫辭職可以領失業金嗎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也明確規定,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恰好符合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即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勞動者因公司存在違法行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應當享有失業保險待遇。
被迫辭職盡量不要寫辭職信,以免形成主動辭職。並且要有充份的證據,使你被迫辭職的證據。這個證據必須能夠證明與公司有關,有公司的痕跡才有用,比如,有章、有簽字等等。
向公司發函,"關於某人因為某公司不依據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而申請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函",快遞單上 一定要寫全這個函的全稱,爭取盡量把具體的不提供勞動條件的理由也寫上。 等公司受到後,保留快遞的寄送記錄。准備相關材料去申請勞動仲裁。若仲裁沒結果,那就起訴至法院。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被迫離職2
一、被迫辭退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有任一情形的,勞動者均可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二、雖然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但在勞動者以前述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的,勞動者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訴求能否獲法院支持?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會議紀要》第十五條:「關於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補足勞動報酬或補繳社會保險費情況下的爭議處理問題:
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但在勞動者以前述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四條:「對於用人單位有延期發放工資的情況,但在勞動者離職前已經發放,勞動者再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25%經濟補償金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在深圳市以及山東省,盡管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但是在勞動合同解除前,上述情形已經不存在的,勞動者的被迫辭職行為將存在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風險。
但在實務中,仍存在風險。在前面的`案例中,北京法院就認為,「即使後期存在補發的事實王某仍然依法有權要求補償金,一審法院判決外企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並無不當」。說明上述規定只適用於制定相關規定的特定地方性區域,並非被廣泛適用。
三、盡管用人單位存在法定被迫辭職情形,但勞動者以個人原因離職後,又以存在上述情形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能否獲得支持?
上述問題實際上屬於勞動者主張被迫辭職時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將事由告知用人單位的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一下深圳中院的裁判指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
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後又主張系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確實是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四、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勞動者能否立即提出辭職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由於社保是一個老大難問題,很多用人單位都無法做到依法足額繳納社保,所以部分地方政府給予了用人單位一個月的緩沖期。比如《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在深圳地區,如勞動者以未繳社保為由提出被迫辭職,需要一個月的緩沖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三)》在第六條中,就「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但在勞動者以前述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能否支持?」
解答如下:「在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已經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予以補正,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在浙江地區,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已經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予以補正,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請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第31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本市規定的險種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
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在北京地區,只有未參保勞動者被迫辭職,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才會獲支持,如已經參保,只是存在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情形的,勞動者據此被迫辭職,並主張經濟補償金,將不予支持。
五、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合並後的新單位對員工恢復原崗位工作的要求置之不理,勞動者被迫辭職,可否獲經濟補償金?
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有信製造(無錫)有限公司與崔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於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20)蘇02民終1217號二審民事判決書中,二院法院認為:
第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有信汽車公司與有信製造公司發生吸收合並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有信製造公司繼續履行。是否簽訂協議、是否簽訂三方協議應當體現和尊重崔某本人意願,崔某拒絕簽訂三方協議,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第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風險等問題,有信製造公司應當與崔某進行磋商。但有信汽車公司選擇了放長假、不積極溝通、對崔某恢復原崗位工作的要求置之不理等不利於勞動關系維系的行為,導致崔某被迫發出最終催告函並提起仲裁要求經濟補償金。因此,雙方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被迫辭職而解除。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故,二審法院維護了一審關於支持經濟補償金的判決。
因此,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合並後的新單位對員工恢復原崗位工作的要求置之不理,勞動者被迫辭職,屬於雙方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被迫辭職而解除,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用人單位收到被迫辭職通知後,應當注意:
一、核實自身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的情形;
二、在用人單位合並、分立過程中,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應當就為勞動者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如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在收到勞動者要求補繳的申請後,應當及時予以補繳,以消除違法情形;
四、在確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建議積極與勞動者進行友好協商,共同確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及相關金額,達成協議後最好形成書面材料。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被迫離職3
被迫離職的人,該怎麼辦?
擺正好被離職的心態
被離職雖然不是一件好事,但也沒有到悲觀到絕望的盡頭,畢竟人生沒有穩定的職業,也沒有穩定的行業,潛在的職場危機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一定要收拾好自己的心情。
多學點職場技能沒錯
在職場中,不要以為你的日常偷懶,能夠給自己帶來便宜,其實你不是在佔便宜,而是在浪費自己的時間,只有多抽時間學習職場技能,才能在危機中重生。
找老闆談轉崗
如果被離職不是因為企業的原因,那麼就可以找到老闆,申請調崗的請求,當然前提是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態度,能夠得到老闆的認可,不然也是沒有機會的。
准備簡歷找工作
如果在現在的公司已經沒有了出路,那麼就開始准備簡歷找工作吧,不要把自己的時間浪費在沒有做效果的事情上,不然也只會耽誤自己的時間。
學會總結失敗的工作經驗
對於上一家被離職的原因,也一定要進行總結與分析,這樣在找工作的時候,就能夠很明確自己的目標,篩選一些比較優秀的企業或者公司。
對於被離職這件事情,其實很多小企業都會存在,但是還是有很多人深陷其中,特別是一些剛畢業沒有經驗的學生,總是因為小公司的門檻低,而選擇了他們,但是沒想到小公司根基不穩,容易出現倒閉的現象,因此,在這里我建議在找工作的時候,盡可能地選擇一些大的平台。
7. 沒有交社保可以強行離職嗎
沒有交社保勞動者是可以隨時辭職的,而且不用承擔任何的責任,對於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該給正式在該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8.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曾繳納社保,我要離職的話需要30天么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曾繳納社保,員工離職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交辭職書,可馬上走人。並且員工可主張單位為補繳社保,主張單位支付工作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未繳納社保的,應該讓企業補繳。具體繳納數目按照工資和國家標准辦理,如果社保局不能補償,折算成現金補償,大約是工資額的百分之四十。
法律分析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曾繳納社保,員工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交辭職書,可以馬上走人,並可主張單位補繳社保,主張單位支付工作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有勞動監察部門督促其交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還要承擔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所以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交納社保的懲罰是非常嚴重的。但是職工一定要主動去出擊維權。勞動部門畢竟有監察不到的地方,只要職工提供線索,勞動部門會維護職工的權益的。單位沒有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主張從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員工可以通過勞動監察大隊維權,索要相應的待遇。雙倍工資並不是持續很長時間的,只持續十一個月。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還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按照一年一個月的標准進行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9. 沒交社保辭職要提前多久
法律分析: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離職理由應當明確,單位未繳納社保 ,未簽訂勞動合同 ,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 以備後續維護權益使用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 單位工作九年最後多少年不交社保可以提出被迫離職
單位不交社保,離職可以要求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10)未繳納社保多長時間內可以被迫離職擴展閱讀】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