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律申訴期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是裁判文書生效後6個月之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貳』 刑事申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申訴期限是兩年。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刑事訴訟的程序流程有哪些
1、立案。法律無小事,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所消耗的成本是不小的;
2、偵查。在確定了就是刑事案件之後,就要由專門的司法機關出動;
3、起訴。在搜集完全證據,已經有很大把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審判。在公安機關或者是個人提起了訴訟之後,法院方面根據證據和有關的法律,對案件進行梳理,最後裁定誰是犯罪主體,以及各自要接受什麼樣的刑罰;
5、執行。由公安機關對裁定的內容進行執行。
二、刑事申訴的形式要件有如下幾種:
1、要有對於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而申訴的申訴書;
2、有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及其相關的生效的法律文書;
3、要有證明申訴的相關證據:
(1)證明原判決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新證據,新證據是指審判時未收集到的足以影響定案量刑的證據;
(2)證明據以定案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證據。
(3)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證據。
(4)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證據。
(5)證明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證判決、裁定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 )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叄』 刑事申訴時間會有限制嗎
刑事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定性。刑事訴訟法對申訴人進行刑事申訴並沒有規定期限,不管一個案件經過處理後經過多長時間,申訴人均可以提出刑事申訴,且只要刑事申訴是人民檢察院管轄范圍內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受理,不得以超過申訴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肆』 被告上訴期限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被告上訴期限為15天或10天。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伍』 刑事申訴期限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申訴的期限是從判決生效開始到刑罰執行結束兩年內是有效期限。
過了兩年期限就不行了,但是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陸』 申訴期限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終審判決後多長時間內提出申訴都是可以的,一般案件都可以延長到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特殊案件可以無限期延長申訴期限。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柒』 刑事案件申訴時間是多久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申訴時間一般是兩年。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捌』 申訴期限一般是多長時間
申訴期限一般為七日。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院對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其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玖』 案件申訴期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申訴期不同,刑事案件的申訴期一般為兩年,民事案件的申訴期一般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拾』 刑事案件申訴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是有申訴期的。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一、刑事申訴的時間和次數限制
(一)刑事申訴的時間限制
刑事申訴是審判監督的表現形式之一,它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對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是事後進行審查的監督性程序,不具有審級性質;是一審、二審程序以外的,具有補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表現。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刑事申訴時效,只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二)刑事申訴的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