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運動員標准
法律分析:國家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標准如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稱號:(一)在可授予運動健將及以上稱號的比賽中達到成績標准;(二)在全國體育傳統學校聯賽、中國田徑協會或總局田徑中心主辦或協辦以及與其他單位共同主辦的比賽中達到成績標准(馬拉松項目除外);(三)在省(區、市)體育局主辦或與教育行政部門共同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錦標賽或冠軍賽中達到成績標准(馬拉松項目除外)。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一)在可授予二級運動員及以上稱號的比賽中達到成績標准;(二)市(地、州、盟)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或錦標賽達到成績標准(馬拉松項目除外)。
法律依據:《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運動員應當在取得成績後6個月內申請等級稱號,超過此期限的申請不予受理。 聯賽和積分賽成績以最後一場比賽結束時間為准,排名以公布時間為准,其他比賽以取得成績時間為准。
第十八條 審核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 對申請材料審核無異議的,審核部門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審核部門意見」欄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審批單位。
⑵ 成為國家級運動員的標准
法律分析:國家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標准如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稱號:(一)在可授予運動健將及以上稱號的比賽中達到成績標准;(二)在全國體育傳統學校聯賽、中國田徑協會或總局田徑中心主辦或協辦以及與其他單位共同主辦的比賽中達到成績標准(馬拉松項目除外);(三)在省(區、市)體育局主辦或與教育行政部門共同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錦標賽或冠軍賽中達到成績標准(馬拉松項目除外)。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一)在可授予二級運動員及以上稱號的比賽中達到成績標准;(二)市(地、州、盟)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或錦標賽達到成績標准(馬拉松項目除外)。
法律依據:《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運動員應當在取得成績後6個月內申請等級稱號,超過此期限的申請不予受理。 聯賽和積分賽成績以最後一場比賽結束時間為准,排名以公布時間為准,其他比賽以取得成績時間為准。
第十八條 審核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 對申請材料審核無異議的,審核部門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審核部門意見」欄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審批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