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投标截止日期前多少天向招标人提出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x0d\x0a 该项条款是针对招标人提出的,并未对投标人有明确时间要求。\x0d\x0a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x0d\x0a 该项条款赋予投标人提出问题要求澄清的权利,且无相关限制。\x0d\x0a3、所以,提问中所说内容应当是某招标文件的规定,赋予招标人选择是否澄清问题的一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