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文件中不需要随附合同主要条款吗
是需要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标书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而告知和要求性的书面性材料。阐明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和售后服务要求。
法律分析
投标报价的方式及计算方法:评标的标准和评标的办法: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采购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订立方式实践中一些合同,承发包两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商定为合同组成文件况且每个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限制。招标文件之所以很少被当作合同组成文件,有两点借口:一是理论界将它视为“要约邀请”,隶属发包人一方意思表示,只有要约和答允才能够算作合同内容,这种解释明显不能成立,只要要约邀请符合肯定的要求,就能够构成合同的内容。二是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反映了两方合意,既然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文件,无必要将招标文件列入。但由于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反映发包人做法的合法与否,且其中很多流程性内容不能全部体现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承包人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将招标文件作为证据商定在合同中也无可厚非,相反发包人也能够从这个角度理解;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招标文件能够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发包两方在合同中商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