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样理解“法是法律的内容,法律是法的形式”
法对应的是law 后者应该就是legislation一类的立法,法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在某种程度上等于正义,这个东西抽象到人无法直接认识,而且必然要表现出一定的形式,这个外在的表现就是法律,也就是说立法者通过理性发现这个law并表达出来,这个就是法的形式法律。说起来有点绕口,西方二元论很多这种表述,宗教里面三位一体,本源与外在都是这个意思,实在想不通,就想象成身体和魂魄
㈡ 举例说明普通法律是宪法内容的具体化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我国宪法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相关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费法》《婚姻法》
㈢ 怎样简单的理解,法律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呢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㈣ 法律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怎么理解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具体如下: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㈤ 试举例说明法和法律的关系怎样
法是反映社会主体在社会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直接法权要求。这种直接的社会权利要求往往借助于统治阶级创制法律的实践活动,转化为统治阶级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取得国家意志的形式。法不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而是人们在社会物质生产关系过程中习惯地形成的。而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形式。
读了这段话,我自己也感到十分的咬口。要真正的理解法与法律的关系,我们得从具体的例子来理解。
如:清正廉洁,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要求,也是老百姓对公务员的期望,这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管理理念,清正廉洁这就是法。
那么,公务员不能够做到清正廉洁,贪污受贿怎么办呢?有的贪污多,有的贪污少,有的受贿多,有的受贿少,具体怎么惩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就作了具体的规定,什么样情况就会受到什么样的刑法。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是法律。
所以说,法, 就是一种理念;法律就是一种具体的戒律条文。
1、法与法律的联系
(1)、法和法律应该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是法律的内容,法律又表现法。
(2)、法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对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主观认识。
(3)、法与法律的本质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与法律的区别
(1)、两者的内在属性不同。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而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是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
(2)、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程度不同。法与国家权力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不能把权力看做是法的实在基础。而法律则是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等特征,正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
(3)、两者与社会经济的联系的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法对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4)、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不具有国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而法律却具有国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㈥ 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答复采用下列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㈦ 我举个例子形象一下法律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 关系 特别是客体 我不理解究竟指的是什么
法律中的主体,客体,内容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7)怎样理解法律内容举例扩展阅读
一、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的成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
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
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证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5、合伙。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须注意的是: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
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以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3、精神产品。也称精神财富与非物质财富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这种客体一般情况下发生于债。比如说合同的标的就是行为,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之后,要相互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此种履行义务的行为其实就是合同的标的。
这就行为与行为结果是不同的。比如说,承揽合同(做一套衣服),承揽行为的结果是一套衣服,但是合同的标的是承揽行为,也就是完成这套衣服的行为,而行为结果只能称之为标的物而已,此标的物虽比标的多了一个字,但意义却是相差很远的。
㈧ 如何理解法律的关系和内容
“法律的关系和内容”是一种不严谨的说法,一般称之为“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这一命题或者定义可以知道:第一,在一个特定的社会要产生法律关系,首先这个社会或者国家要制定有“法律”。而后在这一法律的规范、调整、指引下,人们才知道在这个社会或者国家,我们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必须做,哪些事情禁止做。这也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标志之一。其他社会关系,如道德关系、伦理关系、爱情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不是法律规范直接调整的,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的实际生成,还要人们在这个社会或者国家中进行了特定的行为。如:甲打伤了乙,甲乙之间就会基于法律的规定“任何人(包括乙)均享有身体权、健康权,他人不得非法侵害”,由于甲违反了这一规定,甲乙之间就会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它包含三个要素:一、行为主体;二、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法律关系客体。这里,行为主体指的就是“人们”,并不一定指具体的自然人,而是包括公司等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甚至国家等法律所拟制的“人”。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行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如甲、乙等都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同样甲、乙也负有不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身体权指向的是人身体器官的完整性,健康权指向的是人组织功能的完整发挥。等等。
所以,简单地说,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包括的要素有:行为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
㈨ 请问如何理解以下法律内容
这就是典型的断章取义!
驾驶摩托车还是其他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