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式投标前,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可以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的,可按《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条例》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8号令第二十八条也明确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悉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发布媒体上发纯迟布变更公告。而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必须作出的修改,如对强制技术参数、安全指标等的修改,否则会影响采购结果,带来安全隐患。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包括投标文件制作费用、投标人交通费等)应给予必做陆李要的赔偿;另一种是减少投标证明材料或对投标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及采购数量的小幅调整,应继续延用原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开评标,后续可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补充签订变更内容,但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内容中的实质性条款。
2. 公开招标的评分标准招标代理方有权擅自修改吗在发出公告以后,评分标准是否还可以修改
开标前可伏念以做出修改,但修改后要将开标时间延期,具体依据如下: 招标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宏厅如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拓展资料:
有些招标文件存在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规定。由于招标文件已经公开发出,且得到投标人的认可。尽管评审标准不合理、不科学,评标委员会仍应按此规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是无权修改招标文件的规定,即使规定不合理、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当然,如果评审标准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有时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不详细。例如,招标文件仅规定同类业绩得分,但没有对同类业绩的标准作出规定。由于业绩评分一般为客观分,不同专家对同一个业绩的评分应当一致。此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就哪些业绩属于同类业绩、哪些业绩不属于同类业绩达成一致,并据此进行评审。如果专家意见不同时,还可以通过表决方式决定。
同样,我们先看法规如何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蔽启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因此,评标中评审对象只能是投标文件,而不是其他。投标文件就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人的书面文件。对于某些特殊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样品,那么投标样品也属于投标文件的内容。除了投标人按照要求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的书面文件或实物材料外,其他外界的资料均不是投标文件,不属于专家评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