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管理 » 哪些单位可以制文件

哪些单位可以制文件

发布时间: 2024-09-27 12:19:16

⑴ 什么样的单位才有资格发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唤帆弯“是一般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和闷,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轿悔文件。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现在大多公司也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的别称。

⑵ 什么单位可以印发红头文件

法律分析: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⑶ 私营企业能发红头文件吗

私营公司可以使用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是法律规范的表述,法律对制发红头文件没有限制。只要私营公司因工作需要,为显得正式或者证明所发文件的重要性,可以制发本单位红头文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什么单位才可以印发红头文件。 所谓红头族袜文件,一般是指由发文单位下发的正式的有一定规范作用的文件,因其抬头都使用红色字体而被称为“红头文件”。
格式如下:
1、编号位置为仿宋四号字,六角括号。
2、正标题为宋体小二号字,加黑。
3、正文为仿宋三号字。
4、日期为汉字,不是阿拉伯数字。
5、“主题词”三个字为黑体三号字,其余内容为仿宋四号字。
规范如下:
一是发文公司标志。由发文公司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二是发文字号。由发文公司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三是标题。由发文公司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四是主送部门。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
五是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六是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七是发文肢穗亏公司署名。
八是成文日期。
九是印章。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是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一是抄送单位。除主送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部门(包括上级部门);
十二是印发日期。
十三是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公文的内容:
1、上行文(即报送给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的)一般要用红头文件;
2、企业建有党组织的,党组织行文一般要用红头文件;
3、公布企业重要决策、管理事项或者重大经营管理行为的一般要用红头文件,比如人事任免、公司制度、对公司重要问题的决策意见等等;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第一款 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三)明确审核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四)确定审核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五)规范审核程序。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历神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明确审核职责。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强化审核责任。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⑷ 哪些级别的单位有权利下发红头文件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都可以下发红头文件。比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各级党委的相关部门等。红头文件的特点形式上是出具文件单位的红色文件头,并落款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上通常是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职能。

红头文件的下发是有严格规范的。首先,必须是本部门或单位的职责、权力范围之内的工作,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下发文件。其次,下发红头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公文规范进行,比如进行公文的制发程序、公文格式符合国家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红头文件并不是随便发的,需要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上级部门如需向下一级政府下发指令性红头文件,必须经过同级市政府同意。比如地级市的发改部门向县一级市政府下发文件,必须先经过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

⑸ 政府职能部门的办公室能制定规范性文件吗

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是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⑹ 什么单位可以印发红头文件私企可以吗

“红头文件”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

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

(6)哪些单位可以制文件扩展阅读

在司法监督中,人民法院对审理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鉴别和判断,对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予采信,同时可以采用司法建议方式向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及时纠正。

在贯彻规范性文件时,要经常听取下级、社会各界对执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发现有违法或者有不合理问题时应当及时修正。规范性文件修改、制定的及时性正是加强行政管理所需要的。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贯彻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服务。

⑺ 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吗

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6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拓展资料】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法律机构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规章制度的特点:

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我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

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