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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可以附带性审查吗

发布时间: 2024-10-03 23:09:03

① “红头文件”违法时怎么办

“红头文件”违法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因为现在党中央提倡依法治国。

② 湖南中级职称的考试登记表有什么作用

考过湖南中级职称的人都知道,在发放证书的时候除了职称证书的原件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考试登记表,那么在湖南中级职称的考试中考试登记表有什么作用呢?

湖南中级职称考试是很多人获得中级职称的一个重要的途径,最终取得的证书中就包含考试登记表,你可别小看这个登记表,在证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上就是有关湖南中级职称考试登记表的重要性。2021年如果你想考湖南中级职称,但是自己准备的不是很充分的话可以找栗子哦。

③ 没套号的红头文件用归档吗

用归档。
凡是发文单位所产生的发文(红头文件)必须归档,其它单位的来文分为三种情况:需要办理的文件必须归档,重要的文件材料应该归档,阅知类的文件可以不归档。
文件以“件”为基本单位整理归档。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其中有一件包含多份文件的情况:
1.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重要文件如法律法规等须保留历次修改稿的,其正本与历次稿包括定稿各为一件)。
2.正文与附件为一件(附件是指附属于正文之后的其他文件材料,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材料,如附带的图表、统计数字,正文批准或发布的法规文件等等。一般来说,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如果附件数量较多或者太厚不易装订时,也可各为一件)。
3.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对于制成材料、字迹材料等不利于档案保管的文件(如热敏纸传真件、铅笔书写的重要文件),以及使用中出现破损的文件,应复制后归档。复制件包括复印机制作的复印件以及手工誊写的抄件等。这些复制件应与原件作为一件)。
4.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是一份文件的不同部分,前者往往包括贯彻意见及执行要求,后者则是具体内容,它们在发挥文件效力方面难以分割,因此也应作为一件)。

④ 司法是什么部门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借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限制。但从现代各国司法体制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型。 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 and 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的本质性义务。日本战后对美国司法制度全盘照收,因此,在对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态度。 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务亦受严格限制,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同时,法院“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相应地,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宪法虽然引进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与一般司法不同,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应法律条文的归属上:后者规定于第八篇“司法权威”,而前者却另外规定于第七篇“宪法院”。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类似于法国,将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体系之外,现行基本法则另设“裁判”(Rechtsprechung)一语,做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统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及具有抽象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我国司法体制本仿苏联而建制,在我们当年所着力效仿的苏联解体之后,其国原依存的司法体制亦分崩离析。现今的俄罗斯等国在司法体制上也业已全盘接收“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在此境遇下的中国司法体制既面临与原苏联旧体制的决裂,又碍于政治因素及本土国情而无法断然象俄罗斯等国一样对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造,“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一语便成为国家决策层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并为学界学者所着力维护。 如果有关“司法”概念的争议仅仅存在于学界,倒也能让我等百姓们图个清静: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学者们的份内之事,犯不着让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来了与司法有些许联系的机关或部门的搅局,他们在各自的权力范围之内对司法指手划脚,终至“司法”成为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变幻莫测。诸如国务院总理在人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大声疾呼“深化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诸如众多将“公检法司安”统归“司法部门”而行文的党内及政府红头文件,再诸如通常兼任公安部门领导人的政法委书记在个案上对检察长、院长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机关”终于沦落为“政法机关”的一个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机关”的可怜境况吧,一方面虽享有与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游离于国家权力的边缘并深受政府越权之苦,而老百姓并不懂得这么多弯弯,“腐败”的帽子决然要扣在“司法”的头上。正因为“司法”背负了沉重的“最大的腐败”之后,从而却成功地掩盖了在这背后隐藏着的比“最大”“更大”的“腐败”。而这“更大”的“腐败”才是真正的“腐败”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