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邀请招标项目出售标书时间已过,还可以出售招标文件吗
在这种情形下,招标人按照18号令,不应该为其出售招标文件。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项目,或是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发售都应当严格执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购买时间或者购买手续要求时,招标人不应向其出售招标文件。如果招标人以补遗书形式延长购买招标文件的期限,则招标人可以在该投标人补齐全部资料后向其出售招标文件。
我觉得要结合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而论。
1、对于邀请招标而言,招标文件发售期限长短(在5个工作日内)一般不会影响招标的公正和程序的规范,招标人可以结合邀请供应商所在地域和招标文件发售的方式,适当缩短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时间。如果供应商全部是本地企业,或者采用网上下载的方式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甚至可以要求供应商在一两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的领购手续。当然,如果被邀请的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领购招标文件,且招标人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少于5日或5个工作日,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而应当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如果招标文件发售期限超过5日或5个工作日,而被邀请的供应商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领购招标文件,招标人也不必拘泥于原定的期限规定,可以延长发售时间,以便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当然,此种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选择不再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时,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权利是招标人给予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的长短无关乎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权利。因此,关于邀请招标时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本来就没有必要做出限制。
2、公开招标是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因邀请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招标项目信息传播的有效性,公开招标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尽可能长,甚至在投标截止之前都可以领购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