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府采购业绩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可以。类似业绩可以作为加分项,但要确保竞争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_将类似业绩作为加分项,_且从采购_的_度出发,对供应商从业经验有所要求也是合理的。但要注意两点。_是采购项_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_特定_业的类似业绩迹宏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_是可以从项_本_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加分项。
但要注意保证具有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以确保采购项_的竞争性。任何单位和个_不得采_任何_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_由进_本地区和本_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如果以特定的_政区域或者特定_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加分条件,将会限制或排斥特定_政区域和特定_业之外的潜在供应商。
业绩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1、业绩是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一些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比如,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会将供应商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将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现象则较为普遍。
2、如果已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姿前册第二款规定,业绩就不能再作为加分条件了。
3、如果业绩没有作为资格条件,那么业绩能否作为加分条件呢?对此,业界多有争论。笔者认为,只要不是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其他合理的业绩是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在采购实践中,业绩通常被作为了加分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悔兆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里并没有明确特定条件是否包含业绩,也没有明确业绩要求是否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业绩情况可以作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根据采购需求特点,业绩是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的,只是对业绩作了限制性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两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❷ 政府采购业绩设置规定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中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也可以作为评分因素,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规定的业绩必须与采购项目需求相关;不得指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业绩如果列为资格条件后就不得再列为评分因素。本例所提问题中存在以下不妥:规定业绩必须是公开招标的中标业绩,属于不合理限制;要求20万棵以上的合同业绩,属于要求特定供货数量的业绩,不符合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❸ 87号令规定业绩能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吗
《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如果是其他项目,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采购文件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扩展阅读
投标人必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但是,考虑到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本条增加了个人对科研项目投标的规定,个人可以作为投标主体参加科研项目投标活动。这是对科研项目投标的特殊规定。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使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