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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门器怎样调整45度 2024-11-24 07:39:45

北京印发的文件在哪可以查看

发布时间: 2024-10-16 09:39:37

A. 京发文件

中地大京发[2012]1号 关于授予王秉璋等296人学位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3号 关于开展2012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4号 关于调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5号 关于同意赵强等同学复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6号 关于做好201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7号 关于公布2011年本科教学系列评优结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8号 关于同意石宇等同学退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9号 关于同意张思齐、邹昶龙同学延长学制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0号 关于同意李建伟等同学休养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1号 关于下达2012年校内部门预算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2号 关于表彰2011年国际、国家、北京市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奖师生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3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1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4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5号 关于给予弋嘉喜等同学处分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6号 关于同意房东彬等同学休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7号 关于同意王奎、张弛同学退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8号 关于同意苏少龙同学延长修业年限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9号 关于公布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专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20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中地大京发[2012]21号 关于给予刘通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22号 关于举办2012年春季运动会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23号 关于做好2012年本科生军事课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24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中地大京发[2012]25号 关于报废4台锅炉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26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中地大京发[2012]27号 关于公布2011~2012年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开放基金结题评审结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28号 关于2012~2013学年校历编排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29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 体评选条例》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30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31号 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委等七委办局《关于2012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32号 关于同意杨爱凤同学退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33号 关于同意黄敏同学休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34号 关于举办《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第八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35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36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建设校内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37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

中地大京发[2012]38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出入校园机动车辆收费管理规定

中地大京发[2012]39号 关于公布2012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40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食堂检查工作制度(试行)

中地大京发[2012]41号 关于同意霍慧妍等同学退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42号 关于2012年暑假安排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43号 关于做好2012年毕业生教育及离校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44号 关于开展2012年度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45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中地大京发[2012]46号 关于表彰2012年优秀毕业生、西部地区就业毕业生、西部志愿者、 木村四郎雄教育奖优秀学生奖获奖毕业生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47号 关于同意高雅洁等同学转专业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48号 关于张黄飞等同学退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49号 关于同意熊昌杰同学休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50号 关于授予万建华等1584人学位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51号 关于表彰我校入选2011年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52号 关于表彰我校入选2011年度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53号 关于表彰2012年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54号 关于同意王潇等同学赴国外大学自费留学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55号 关于成立MBA教学合格评估迎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56号 关于调整MBA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57号 关于加强夏季安全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58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中地大京发[2012]59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木村四郎雄教育奖优秀学生奖评选办法(修订)

中地大京发[2012]60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证(含乘车优惠卡)、校徽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化学人才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中地大京发[2012]61号

中地大京发[2012]62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地大京发[2012]63号 关于同意北京中地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北京天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100%)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64号 关于2012年迎新工作及入学教育安排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65号 关于调整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66号 关于签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安全工作责任书》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67号 关于同意白韵雪等同学复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68号 关于2009级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69号 关于举办2012年秋季运动会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70号 关于同意王锋等同学退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71号 关于公布2012年校级教学名师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72号 关于选拔我校2009级本科生参加中国青年志愿者第十五届研究生支教团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73号 关于调整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74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中地大京发[2012]75号 关于授予张岳明等14人学位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76号 关于同意王璋旻、邓凯文同学退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77号 关于同意李蕊霞等同学休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78号 关于迎接60周年校庆环境大扫除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79号 关于60周年校庆庆典期间停课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80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81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82号 关于加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60周年校庆庆典日交通管理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83号 关于公布2012年度翟裕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84号 关于公布2012年度赵鹏大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85号 关于公布2012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生名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86号 关于表彰2012年度“朱训青年教师奖”获得者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87号 关于给予谈荣钰等同学处分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88号 关于2012年新教职工入职培训暨第十三届新教师教学上岗培训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89号 关于公布2012年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90号 关于同意嵇恬甜等同学休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91号 关于同意郭瑞等同学退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92号 关于批准叶枫等同学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93号 关于公布校内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评审结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94号 关于嵇宁同学退学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95号 关于保留张可同学入学资格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96号 关于给予王永强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97号 关于公布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专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98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中地大京发[2012]99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验收评审结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00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希乐威矿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01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龙润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02号 关于同意赵琦等同学退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03号 关于同意娜日娅等同学休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04号 关于表彰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第八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获奖教师和单位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05号 关于给予曹建华、洪明刚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06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

中地大京发[2012]107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08号 关于北京中地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折价转让北京天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请示

中地大京发[2012]109号 关于同意于超等同学休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10号 关于同意解统乾同学复学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11号 关于同意孔志文等同学转专业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12号 关于表彰2011~2012学年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13号 关于公布2012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中地大京发[2012]114号 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固定资产及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15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16号 关于表彰教学名师的决定

中地大京发[2012]117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18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60周年校庆工作总结》的通知

B.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7部门关于印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7部门关于印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23〕285号


为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应急管理局等17部门研究制定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以提升施工安全水平,确保施工活动顺利进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落实相关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


第一条【依据目的】

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和服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组织机构】

建立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全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市级行业主管或综合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内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坚持“市级指导、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结合“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的全面覆盖。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与推动、管理办法的修订、职责分工的明确、建立评价考核机制等。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负责组织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体系,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理高风险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开展宣传培训,及时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等。


第八条【管理部门职责】

监督、指导、督促各行业领域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掌握高风险工程信息,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对工程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进行安全培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公示】

高风险工程需在显着位置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加强消防培训,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建材管理】

研究制定施工现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建筑材料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定义高风险工程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含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内容等。


第十五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

高风险工程需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建设单位成立施工安全监管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安全交底,严格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十六条【登记制度】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通过“京通”系统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未按规定登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检查要求】

开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合法性、施工资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十八条【销账制度】

工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通过“京通”系统办理工程销账。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信用惩戒】

建立信用惩戒信息网上公示渠道,将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对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工作评价】

定期对各市级管理部门、各属地政府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每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其他类建设工程】

乡村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建设活动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C. 北京市人民政府呈送国务院各部委的文件是上行文吗

必然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或部门对上级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

D. 关于政府机关单位的文件排版问题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126号
【发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
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

(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自2001年1月1日起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为使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现将《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60克~80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公文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
(三)公文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第五条 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公文眉首、公文主体、公文版记。

第六条 公文眉首标识规则:公文眉首为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为版心规格156毫米)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部分。
(一)公文份数序号:为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要标识秘密等级,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标识保密期限,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三)紧急程度:如需要标识紧急程度,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发文机关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边缘一般为25毫米。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红色),字号按照醒目美观原则确定,一般应当小于22毫米×15毫米。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如加“文件”,应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名称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和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使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扩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六)签发人:上报的公文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单位顺序依次排列,下移红色反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与红色反线相距4毫米。
(七)红色反线:发文字号之下4毫米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156毫米)的红色线。

第七条 公文主体标识规则:公文主体为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下到主题词以上部分,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名称、正文、附件序号及附件标题、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等部分。
(一)公文标题:红色反红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排布,宽度不超过版心(156毫米);2行以上的标题,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主送机关名称: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1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三)批(按)语:使用3号仿宋体字或者3号楷体字,宽度不超过24个字。
(四)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个字,回行顶格,使用3号仿宋体字;公文正文中小标题使用3号黑体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五)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标题,附件标题后不加标点符号。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附件序号与附件标题前后标识应当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
(六)成文日期和机关印章: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机关印章使用红色。
1.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个字;加盖印章应当上距正文2毫米~4毫米,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2.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2个印章时,应当将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个字;主办机关在前,2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并保证印章端正、排列整齐;2个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相距不超过3毫米。
3.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当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间;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排1个或者2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个字标识成文日期。
4.特殊情况说明: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将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采用调整行距、字距的方式处理,必须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七)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居成文日期左下方,空3行,用3号仿宋体字,左空2个字加圆括号标识。

第八条 公文版记标识规则:公文版记为主题词及其主题记号以下部分,置于公文最后一页,按排列顺序依次为:主题词、分栏线、抄送、印发(翻印)机关和印发(翻印)日期、印数等部分。
(一)主题词:“主题词”使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使用3号小标宋体字,接排于冒号之后;词目之间空1个字,不加标点符号。
(二)分栏线:主题词以下,每栏均用分栏线隔开,首线与底线用反线,中间为正线,宽度同版心(156毫米)。
(三)抄送: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个字,使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名称排于冒号之后,抄送机关名称之间用顿号或者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1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四)印发(翻印)机关和印发(翻印)日期: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和印发(翻印)日期平列于一行,使用4号仿宋体字,左右各空1个字,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的,位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印数:版心右下端,右空2个字,使用小4号仿宋体字。

第九条 页码:均使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数码左右各放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毫米。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第十条 公文中的表格:公文如有附表,表格长宽比例与版心比例同,阿拉伯数字要对齐数位;横排表格,应当将页码置于表格左侧,单页码置于表格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格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第十一条 公文成品排版标准:公文中的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字”,指1个汉字所占空间;公文中的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行”,指以3号字为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其它部分按本标准第六、七、八、九、十条的规定排版。
(一)文字准确率100%,编排美观;规格符合标准,版心端正,误差不超过1毫米。
(二)字迹清楚,图文附着牢固、亲墨亲水性好。
(三)版心不斜不走,版面干净,无底灰、无污点、无划痕。
(四)制版样张字迹清晰,笔划实,无断划,清洁无脏,不歪不斜。
(五)页码顺序拼制准确,误差不超过±1毫米。

第十二条 公文印刷标准:印刷字面清晰,无段划;墨色纯正、浓淡适度均匀;套印准确、上下一致;白边保留符合规定要求,无脏、无皱、无破、无白页。
(一)套印准确,白边符合标准,误差均不超过±2毫米。
(二)字迹清楚、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前后一致。
(三)无掉字、无断划,无破页、无白页,不起皱,无倒印、错印。
(四)印刷份数准确。
(五)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2毫米。

第十三条 公文装订标准:左侧装订,整齐牢固,不掉页;切口光洁,符合标准,数量准确。
(一)无多页、无缺页,无颠倒、无混装,无漏号、无重号。
(二)裁切规格符合标准,误差不超过±1毫米;不歪、不斜,四角成90°直角。
(三)清洁无脏,无折角、无刀花,无毛茬、无缺损。
(四)装本平整,钉距适当,无坏钉、无漏钉、无重钉,胶装不掉页、不粘面,胶口不超过5毫米。
(五)序号准确,码放整齐。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文格式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