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竖缺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 文 种 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穗虚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余族辩,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 210mm × 297mm ),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 文 规 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 文 办 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的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 文 办 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 文 归 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该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年1月1日起 施行。 1993年11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1994年1月1日起 施行的
㈡ 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
按照《邢台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进行每月发放荣誉津贴100元。以邢台市为例,根据新通过的《邢台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除对市级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名额比例有变化外,主要对荣誉津贴进行了调整
。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离退休后,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自办理离退休的次月起,每月发放荣誉津贴100元(调整前每月发20元)。
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每月发放荣誉津贴150元(调整前为获得两次以上每月发30元);获得三次的每月发放荣誉津贴20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既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又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每月发放荣誉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
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记一等奖励人员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属于企业的,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2、记一等功奖励人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记一等功奖励人员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表》(表样附后),并附记一等功奖励证书原件,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属于省直单位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属于企业的,凭荣誉证书,由企业自行审查确定。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我市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提高2018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 附公务员退休工资新规定及计算方法 附公务员标准对照表全国公务员招聘考试已经开启,多省份启动了2017年公务员“省考”的招录工作,2017国考有148.63万人报考,关于公务员涨薪问题一直以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而公务员这个职位一直以来也是非常受欢迎的,而公务员工资也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从近几年基层实际情况看,似乎公务员涨薪工作落实并不如想象得那样顺利。2017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是怎样的呢?津贴又是怎么计算的呢?公务员工资由哪些方面构成?
公务员工资由四个方面构成:
一是基本工资,二是津贴,三是补贴,四是奖金。
1、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也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
2、津贴由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构成,其中地区津贴又包括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公务员的补贴制度还在改革之中,有待将来的配套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3、奖金实际上是指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公务员均可享受。
4、津贴、补贴和奖金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 。公务员工资一般是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全部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此外还有各类津补贴,各地标准不一样。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2017公务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一、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二、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三、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国家公务员标准一般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稍有不同,具体的津贴种类和标准,一般只有各单位的人事部门才了解。
省部级表彰先进公务员退休后按什么规定有什么津贴 - :
要看什么性质的先进公务员.若是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则可以享受退休后可以提高5%的退休金的政策,但是如果是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五一劳动奖章的,则不给予退休金提升的政策.优秀公务员在职时可以享受的奖励:
公务员年度考公务员退休,赠被授于过省部级表彰为先进个人,可否加工资? - :
公务员退休按级别,工龄来计算退休金,表彰一类的不会计入的.省部级表彰先进公务员退休后可以提高5%的退休金吗,依据是什么 - :
省部级表彰,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如果属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可以按照规定发给的,其他单项奖励,是不可以的,比如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五一劳动奖章等等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退休待遇现在怎样规定? :
各省不一样,比如四川:四川省人事厅、省科技厅联合发文明确了四川事业单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退休待遇. 退休时在四川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凡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退休费比例提高10%,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提高5%,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等次享受待遇,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获得国防科工委、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授予的科学技术奖,以及获得由省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也可按此办法享受退休待遇.对公务员有省部级以上奖励人员退休后的工资待遇标准 - :
要看什么性质的先进公务员.若是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则可以享受退休后可以提高5%的退休金的政策,但是如果是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五一劳动奖章的,则不给予退休金提升的政策.受过省部级表彰的官员退休后有什么特殊待遇?急求抢答 - :
没有特殊待遇,和普通人一样的待遇.曾获得部级先进个人称号荣誉,退休后享受什么特殊待遇 - :
在职期间似乎不享受什么待遇.退休后享受.
一、享受荣誉津贴的条件和范围 条件:
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荣誉津贴标准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省委省政府表彰的证书退休时有用么 - :
记三等功人员只有一次性的奖金和证书,不与退休后待遇挂钩.《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只有获得荣誉称号的,也就是由省政府以上机关表彰的,才与退休后的待遇挂钩.被省部一级受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退休时有何待遇 - :
凡是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都可以提高退休待遇,具体如何比例,各省市不一致,有的是发给固定金额,有的提高一定比例,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奖金标准为20000元。
法律依据:
《关于对明确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表彰奖励获得者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办发〔2018〕38号),经省委省政府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自即日起,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对全省范围内明确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表彰奖励获得者进行调查摸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