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吗
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不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判决。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的,可以参考行政规章。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可能只是行政规章及效力更低的非规范性行政规定,因此,只要有法律法规的,就不能凭此做出判决。
法律分析
地方政府管理就是地方政府部门运用政府权力,为解决地方政府面临的公共问题,从基础上维护与实现整个地方整体利益 而对地方事务施加管理的政府行为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国家的,也具有地方属性;既是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执行或保证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交办的事务,同时也是地方单位,依法管理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还享有自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❷ 规定是法规还是规章
规定即是规范性的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可以以条例来命名。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部门规章就是一般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都有规定,规定是指前三者(广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条款,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原则和规则及技术性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