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管理 » 行政处罚可以依据上级文件
扩展阅读
怎样调整风机轴承 2024-11-27 09:45:03
答案茶可以打印图片吗 2024-11-27 09:41:56

行政处罚可以依据上级文件

发布时间: 2024-11-27 07:45:40

⑴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能对上位法创设的行政处罚做出什么样的规定

是的,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处罚法》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但可以对上位法在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做细化。就限额而言,国务院可对部门规章作限额,省级规章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工商所的处罚权有法律授权,但只限额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的问题,淡然可以,但设定种类不同,机关也就不同,就行政许可的种类言,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省级人民政府(临时的)可以,其他无权。

⑵ 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结合《 行政处罚法 》和《建设 行政处罚 程序暂行规定》针对行政处罚 立案 依据 的相关条文来看, 立案的条件 ,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笔者认为第一个条件“发现违法行为”其发现的来源可以是: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办、其它部门移交及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等;这里的“违法行为”不是指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行为,只要求简单的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确的涉嫌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及初步的 证据 资料等。第二个条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应理解为首先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管辖 范围,包括地域管辖范围、职权管辖范围、 级别管辖 范围;其次,对该违法行为,如果一旦查证属实,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制裁后果(即有违则,有相应的法则)。总结起来,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⑶ 行政处罚由什么部门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一般是情节不是很严重的,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气的,是可以在拿到处罚书的时候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行政处罚由什么部门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的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1)事务管辖。指不同部门的行政机关以及拥有行政职权的有关组织受理行政处罚案件

的权限范围。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2)级别管辖。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以及拥有行政职权的有关组织之间受理房地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分工。

(3)地域管辖。指同级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之间受理房地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分工。该机关或组织只能受理自己管辖区域内的案件。

3.行政处罚的程序

(1)立案。行政机关或有权组织决定立案的,先应填写立案单,然后报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并由其确定承办人员。

(2)查证。指对房地产违法行为进行的调查取证。包括传唤、传讯、取证三个步骤。

(3)审议。分为以下步骤:

汇报案情,即由承办人员向参加审议的人员汇报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审查,即由审议人员对违法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核实;评议,审议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情节、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分析认定;确定处罚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4)裁决。呈报的处罚意见获得批准的,要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员向被处罚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5)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人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告生效。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被处罚人如果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判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执行也不上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情节会上升一个倍。行政处罚不是以处罚为主,只要可以积极的改正,认罚就可以没有什么大问题。行政处罚的形式一般是警告或者是罚款等。

⑷ 红头文件可以发处罚通报吗

可以。

红头文件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类等的俗称。

通报是上级把有关的人和事告知下级的公文。通报的运用范围很广,各级党政机关和单位都可以使用。它的作用是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和歪风邪气,通报应引以为戒的恶性事故,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单位知道的事项。

通报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经常使用的文种。其目的是交流经验,吸取教训,教育干部、职工群众,推动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4)行政处罚可以依据上级文件扩展阅读:

问题的“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1、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2、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

3、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

4、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

5、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