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还能修改么
1可以
2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的,可按《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条例》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8号令第二十八条也明确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而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必须作出的修改,如对强制技术参数、安全指标等的修改,否则会影响采购结果,带来安全隐患。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包括投标文件制作费用、投标人交通费等)应给予必要的赔偿;另一种是减少投标证明材料或对投标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及采购数量的小幅调整,应继续延用原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开评标,后续可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补充签订变更内容,但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内容中的实质性条款。
⑵ 招投标文件可以改吗
招标文件可以修改。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的,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⑶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有修改,离开标时间未满15天,能不能废标怎么样才能废标
要看当地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也是属于一种要约的行为,如果当时你拿到招标文件的时候,招标文件对文件的修改另有规定,而拿到文件的时候,投标人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默认文件的效力。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有权依据文件规定实施。
另外,按照你所举出的例子,招标文件的修改,还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个是招标条款的实质性修改,有些只是对招标文件的文字性修改,如果是针对条款的实质性修改,则必须根据采购法,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投标时间,如果只是对文字性的修改,就不存在你所说的15日的情况。熟读政府采购法,不要以个别条款以偏概全。
另,你所说的情况,该政府采购中心的确存在着程序上的错误,首先是没有书面通知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其次,政府采购要求是要在当地政府采购网,省政府采购网,还有中国政府采购网都要发布修改内容。如果上述他们没有做到,你可以认为他们程序违法。但是具体能否要求重新组织招标,要看当时具体操作如何,如果你们当时有足够证据证明采购中心的操作不合法或是没有收到采购中心的修改通知,就可以向采购办提出重新组织招标,如果没有,这个就很难,虽然说采购中心的操作程序存在错误,但并没有出现影响到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中标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