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文落款如何写
公文格式标准
公文格式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 (又称隔横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 (不含红色反线)以下至主题词 (不含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
一、眉首
一般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要素组成。
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采用红色号码机套印。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的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公文如需标识密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并且标识密级的两字之间需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则两项同用3号黑体字,并且密级在前,保密期限置后,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标注密级的同时应标注保密期限。期限不作标注的一般按保密期20年认定,如机密★3年、绝密★长期。
紧急程度。紧急程度分为 "特急"、"急件"两种。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并且标识紧急程度的两字之间需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密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则密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某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加 "文件"字样,比如 “函”;“命令 (令)”、“会议纪要”除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外,还应加上文种。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一般为25mm;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函"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发文机关标识原则上应使用小标宋体字和红色标识,字号以醒目美观为原则由发文机关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列。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2行,用3号仿宋体标注并居中排布。"会议纪要"编号置于"会议纪要"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之上正中间。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机关代字一般可取机关名称前一个或两个字,但要注意与名称相近的其他机关相区别。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住;序号不编虚位 (即1不编为001),不加 "第"字。
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果是联合行文,则有多个签发人,这时,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置于第一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二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其距离为4mm。
红色反线。一般标印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其长度与版心等宽 (即156mm)。
二、主体
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等要素组成。
标题。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也可由发文机关、文种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书写批转、转发、印发或贯彻上级机关发出的公文的标题,应将事由写清楚,而不能只写原文发文字号。在公文处理实践中,人们总结出约定俗成的固定用语,比如下发行政法规、规章的公文标题用 "发布",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标题用 "批转",下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标题用 "转
发"等。公文标题一般标识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处,用2号小标宋字居中排布。如果字数偏多,需要分行排列,分行时注意不要把各行上下对齐排成等长,更不能将两个字以上的词拆开排在不同行的首尾。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接受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如主送机关较多,则应按其性质、级别和有关规定或惯例依次排列,同性质或同级别的机关之间用顿号,不同性质或不同级别的机关之间用逗号。主送机关一般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向上级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向下级部门机关发文,如果发送机关少,可将发送机关名称全部写上,发送机关多,可采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办法概写。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正文应置于主送机关下一行,用3号仿宋体,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其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文内如果要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必须在首次使用全称的同时注明简称,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成语、缩略语等外,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用数字表示多层次结构序数,其标识方法为:
第一层用 “一”、“二”、“三”……
第二层用 “(一)”、“(二)”、“(三)”……
第三层用 “1”、“2”、“3”……
第四层用 “(l)”、“(2)”、“(3)”……
附件。是正文的附属部分,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的位置用3号仿宋字标识 "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则应在附件名称前标明序号,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 x x x x x x2.x x x x x
附件应在公文成文旧期之后,另起一页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 "附件",有序号时还要标识序号,比如“附件1 ”“附件2”等。如果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成文时间。以负责人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时间为准。公文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0",一般置于正方右下方,具体的上下位置依章来定,左右位置由字数来定。"
印章。公文除用 "令"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的议案和少数函件用领导同志签名章外,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如需用别的印章代替时,应注明"代"字。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成文日期右空4字。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 字。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 "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附注。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的事项等情况的说明,比如“此件发至省、军级”、“此件发至县、团级”等。公文如有附注,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请示性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版记
版记一般由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份数、反线等要素组成。版记应置于公文的最后一页。
主题词。是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上行文应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主题词应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后标反映公文种类的词。一般情况下,一篇公文可标1-5个主题词。主题词之间不用标点分隔,而是彼此间隔一个字的距离。主题词应置公文最后一页的下半部,即成文时间的右下方以及抄送机关的左上侧。
抄送机关。应根据公文内容、发文目的相隶属关系严格控制,其排列顺序一般为:上级机关单排一行,党政机关、军事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合排一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合排一行,其他单位合排一行。公文如有抄送,则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多数不以行文机关名称出现,而只用机关办公室名称。印发机关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份数。置于印发时间之下,右空3字,用3号仿宋体字和阿拉伯数字标识。
反线。版记中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要素之下分别加一条反线,其宽度等同于版心。
公文的用纸格式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当前很多单位用幅面为184mm×260mm的纸张,应改过来。张贴公文的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公文的印装格式
公文的排版格式,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公文的印刷要求是,双面印刷。
公文的装订要求是,左侧装订,不掉页。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距钉眼距书心上下各四分之一处。平订钉距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2. 关于政府机关单位的文件排版问题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126号
【发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
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
(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自2001年1月1日起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为使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现将《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60克~80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公文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
(三)公文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第五条 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公文眉首、公文主体、公文版记。
第六条 公文眉首标识规则:公文眉首为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为版心规格156毫米)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部分。
(一)公文份数序号:为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要标识秘密等级,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标识保密期限,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三)紧急程度:如需要标识紧急程度,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发文机关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边缘一般为25毫米。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红色),字号按照醒目美观原则确定,一般应当小于22毫米×15毫米。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如加“文件”,应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名称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和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使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扩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六)签发人:上报的公文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单位顺序依次排列,下移红色反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与红色反线相距4毫米。
(七)红色反线:发文字号之下4毫米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156毫米)的红色线。
第七条 公文主体标识规则:公文主体为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下到主题词以上部分,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名称、正文、附件序号及附件标题、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等部分。
(一)公文标题:红色反红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排布,宽度不超过版心(156毫米);2行以上的标题,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主送机关名称: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1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三)批(按)语:使用3号仿宋体字或者3号楷体字,宽度不超过24个字。
(四)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个字,回行顶格,使用3号仿宋体字;公文正文中小标题使用3号黑体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五)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标题,附件标题后不加标点符号。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附件序号与附件标题前后标识应当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
(六)成文日期和机关印章: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机关印章使用红色。
1.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个字;加盖印章应当上距正文2毫米~4毫米,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2.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2个印章时,应当将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个字;主办机关在前,2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并保证印章端正、排列整齐;2个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相距不超过3毫米。
3.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当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间;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排1个或者2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个字标识成文日期。
4.特殊情况说明: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将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采用调整行距、字距的方式处理,必须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七)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居成文日期左下方,空3行,用3号仿宋体字,左空2个字加圆括号标识。
第八条 公文版记标识规则:公文版记为主题词及其主题记号以下部分,置于公文最后一页,按排列顺序依次为:主题词、分栏线、抄送、印发(翻印)机关和印发(翻印)日期、印数等部分。
(一)主题词:“主题词”使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使用3号小标宋体字,接排于冒号之后;词目之间空1个字,不加标点符号。
(二)分栏线:主题词以下,每栏均用分栏线隔开,首线与底线用反线,中间为正线,宽度同版心(156毫米)。
(三)抄送: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个字,使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名称排于冒号之后,抄送机关名称之间用顿号或者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1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四)印发(翻印)机关和印发(翻印)日期: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和印发(翻印)日期平列于一行,使用4号仿宋体字,左右各空1个字,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的,位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印数:版心右下端,右空2个字,使用小4号仿宋体字。
第九条 页码:均使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数码左右各放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毫米。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第十条 公文中的表格:公文如有附表,表格长宽比例与版心比例同,阿拉伯数字要对齐数位;横排表格,应当将页码置于表格左侧,单页码置于表格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格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第十一条 公文成品排版标准:公文中的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字”,指1个汉字所占空间;公文中的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行”,指以3号字为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其它部分按本标准第六、七、八、九、十条的规定排版。
(一)文字准确率100%,编排美观;规格符合标准,版心端正,误差不超过1毫米。
(二)字迹清楚,图文附着牢固、亲墨亲水性好。
(三)版心不斜不走,版面干净,无底灰、无污点、无划痕。
(四)制版样张字迹清晰,笔划实,无断划,清洁无脏,不歪不斜。
(五)页码顺序拼制准确,误差不超过±1毫米。
第十二条 公文印刷标准:印刷字面清晰,无段划;墨色纯正、浓淡适度均匀;套印准确、上下一致;白边保留符合规定要求,无脏、无皱、无破、无白页。
(一)套印准确,白边符合标准,误差均不超过±2毫米。
(二)字迹清楚、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前后一致。
(三)无掉字、无断划,无破页、无白页,不起皱,无倒印、错印。
(四)印刷份数准确。
(五)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2毫米。
第十三条 公文装订标准:左侧装订,整齐牢固,不掉页;切口光洁,符合标准,数量准确。
(一)无多页、无缺页,无颠倒、无混装,无漏号、无重号。
(二)裁切规格符合标准,误差不超过±1毫米;不歪、不斜,四角成90°直角。
(三)清洁无脏,无折角、无刀花,无毛茬、无缺损。
(四)装本平整,钉距适当,无坏钉、无漏钉、无重钉,胶装不掉页、不粘面,胶口不超过5毫米。
(五)序号准确,码放整齐。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文格式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