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事任免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吗
人事任免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管委会和各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5)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5)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2.镇政府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一镇三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一镇三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
(7)一镇三村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4.除1、2项所列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要主动公开。
㈡ 公司红头文件在什么情况使用
法律分析:公司使用红头文件的情况有:
1、政府机关部门向下属各部门社团发通知,采用红头文件。
2、企业内部由总经理签名的向内部发的重要通知,如人事任免等,可采用红头文件。
3、红头文件一般是上面向下面发正规的通知采用的格式。企业、公司向政府部门的文件最好不用红头文件。
4、对主管部门、上级(总公司)政府部门(法院、公安、消防出具的证明文书可不用)的请示报告类文件,一般用上报类红头文件。
5、对各部门下发的公司各类决策性文件、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通知等使用下发性红头文件;再就是公司老总说用红头文件下发(或上报)的其它重要文件。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四)确定审核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㈢ 副乡长能否被区委组织部文件直接免职
副乡长的免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任免必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酝酿,经过协商讨论,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具体到副乡长,其任免应该由人大来进行。如果副乡长的职务被免除,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区委常委会进行讨论和表决,提出免职建议。
2. 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3. 如通过,将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新副乡长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请注意,这些程序是一般情况下的常规做法,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相关组织或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