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文附件中的文件名需要加书名号吗
公文附件中的文件名不需要加书名号。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7.3.4附件说明中有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名
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书名号是用于标明书名、篇名、报刊名、文件名、戏曲名、歌曲名、图画名等的标点符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指出“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故而公文附件中的文件名不需要加书名号。
(1)文件名称正文可以不加书名号吗扩展阅读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
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
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Ⅱ 请问公文标题什么时候用书名号《》,什么时候不用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
公文的标题是公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是个名词性偏正词组,而不是句子。其一般构成形式可表示为:发文机关+ “关于”+ 事由+ “的”+文种。介词 “关于”联结发文机关和事由;助词 “的”联结事由和文种。
如 《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文种 “通知”是中心词,“国务院”和 “制止滥发各种奖券”共同充当文种 “通知”的限制成分。
(2)文件名称正文可以不加书名号吗扩展阅读: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参考资料:网络-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Ⅲ 转发公文时正文中出现转发的文件名称时用书名号吗
按照公文处理的规定,标题中一般不用书名号,但在正文件中出现转发文件的名称时,用书名号吗。 例如:再将“XX市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