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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选择复印病历内容

发布时间: 2022-01-13 22:29:46

❶ 病历资料哪些可以复印给申请人哪些不能复印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下称《病历规定》)实施后,病人可以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出院记录,但这些病历资料只是客观病历记录,并不包括主观病历。
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❷ 病历复印哪些内容不能复印,不能复印的部分医生能修改吗

你好,按照我国最新的有关法律规定,病例的任何部分都是可以复印的。之前是只能复印客观病历,现在所有内容都可以复印。

❸ 患者对于自己的病历,哪些是可以复印的

病历资料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对病人、治疗过程进行的观察分析而提出的诊断意见等的记录。而客观性病历资料就是其他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病人可以复印客观性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❹ 报销需要的病历复印件是怎么回事

病历复印件是医保报销所需要的资料,病历复印件是由医院或者医生为患者提供病历进行查询、复制及封存。

复制病历的权利主体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专职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4)怎样选择复印病历内容扩展阅读

中国国城乡居民总参保率维持在95%以上,虽然接近“人人享有医保”的目标,但“异地就医报销难”仍影响着农民工、随子女异地定居的老人,以及异地求医的大病患者。今年两会上,医保应尽快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报销成为代表、委员的建言热点。

中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并存,城乡居民总参保率维持在95%以上,但上述各项医保,特别是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统筹层次偏低,多数省份、地方的统筹层次停留在地市,甚至区县一级,造成医保患者跨区出县就诊,医药费报销受限,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迁徙矛盾日益凸显。

❺ 病历可复印的资料有哪些

病历可复印的资料有: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5)怎样选择复印病历内容扩展阅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❻ 病历复印的规定是什么急!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所要复印病历患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后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复印或借阅。
4、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丢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外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因科研、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8、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要求及借口,病案管理人员可给予拒绝。

❼ 复印病历用途怎么填

复印病历用途:

1、医保报账

复印内容包括病案首页、出入院证、出院记录、大病历、检查检验、输液输血、血糖监测、血压监测、手术麻醉记录、材料合格证、护理体温及急诊病案。

2、特殊门诊

复印内容包括出院记录、大病历、检查检验、血糖监测、血压监测、手术记录、护理体温。

3、看病复诊

复印内容包括出院记录、大病历、检查检验、血糖监测、血压监测、手术记录。

4、司法诉讼

复印内容包括病案首页、出入院证、出院记录、大病历、检查检验、输液输血、血糖监测、血压监测、手术麻醉记录、材料合格证、护理体温、监护记录、各种同意书、急诊病案等,即病案中所有客观部分。

5、自定义内容

即客观病案的某一张或几张或某一部分。

病历复印制度是指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其所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施行的医疗机构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为患者提供病历进行查阅、复制及封存的制度。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复印病历的为:

1、患者本人复印病历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到病案室后提出申请。如委托其他人办理,一般需要委托书(患者本人书面委托)和双方(委托方、受托方)有效身份证件。监护人带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等法定关系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出申请后即可办理。

2、死亡患者继承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死亡证明、户口簿等法定关系证明可申请办理,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前面基础上加委托书(继承人书面委托)和受托方有效身份证件后申请办理。

3、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般需要投保人授权委托书、保险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和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含工作证)、投保合同等证件可直接对接相关病案管理员办理。

4、公检法等对公单位工作人员一般需要机关单位开具的公函和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含工作证)等证件可直接对接相关病案管理员办理。

其他特殊情况可咨询该医院病案科(室)相关病案管理员后以具体指导、回复为准。申请复印病历一般需要缴纳工本费,各个地区、不同医院可有不同的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 - 病历复印

❽ 病历复印的内容包括哪些

病案袋中的所有内容,但是不包括病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