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公积金如何调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进行(有文件明确规定调整时间的除外)。
单位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汇(补)缴表格》,经承办银行核对无误并输入计算机后,单位即可按调整后的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年内第二次调整则需要书写情况说明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
2. 公积金基数调整怎么操作
可登录公积金网网上服务厅,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把公积金CA插入到电脑主机,再登陆公积金官网,进入官网后,点击页面左边的年度缴存调整。
3. 公积金基数调整怎么操作
可登录公积金网网上服务厅,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把公积金CA插入到电脑主机,再登陆公积金官网,进入官网后,点击页面左边的年度缴存调整。
4. 怎样修改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不是随时可以调整的,是一年调一次,每年大概在6月份核定基数,基数为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再乘以12%。7月份按照新调整的数额代扣员工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基数调整怎么操作 :
汇缴变更清册是在有人员变动是填写的; 如果是单纯基数调整,你可以按花名册做个基数调整表,交给财务操作就可以了。
5. 请问,我在网上提交公积金基数后,填写的那个工资基数是错的,要如何修改,急! 谢谢~
写好更正的情况说明,带好相关的资料,到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去办理更改手续的呀
6. 公积金基数如何调整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的6月中旬开始操作调整基数工作,7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住房公积金缴费缴存基数,最高不能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能低于60%。
7. 住房公积金基数怎么调整
摘要 公积金缴费基数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8. 公积金网上基数调整网上怎么操作
方法一:网上业务系统网上基数调整
网站单位用户登录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
点击“基数调整”,下载基数调整数据包,并在系统中修改或导入职工工资基数。
单位校验、保存并上传数据,网站将调整数据统一传到建行。
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查看调整结果(时间视网络繁忙情况与单位人数不同而定)。
通过后,重新进行数据下载并确认成功上传的基数更新后,打印《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2015年7月份《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附表》、《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人员变化的需要提供)和转帐支票交基数调整网点。
进入网页版本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输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点击上传数据,网站将调整数据统一传到建行。
即时查看调整结果。
通过后,重新进行数据下载并确认成功上传的基数更新后,打印《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2015年7月份《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附表》、《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人员变化的需要提供)和转帐支票交基数调整网点。
方法二:网页版本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9. 公积金基数调整怎么调整
积金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至8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
(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服务网点查询打印或拷贝职工当前缴存基数情况、身份证号、单位基本信息等,领取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文件。
(三)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四)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的,单位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 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
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10.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基数填高了,如何调整为正确的基数什么时间可以调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
(三)自2015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