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中建设单位债权人的先后顺序是什么
目前,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按照现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购房人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物权担保债权;工资等劳动债权;所欠税款及部分劳动债权;普通债权。对于被拆迁人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权利的顺位,并无规则可循。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所涉几类特殊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分析如下:(一)被拆迁人权利顺位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限定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但在该条例实施前,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可以成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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