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网络资讯 » 疑点数据怎样比对
扩展阅读

疑点数据怎样比对

发布时间: 2022-01-13 18:40:26

⑴ 年报的数据真实性如何核实

对财务科目的核查,主要分三大类:一是通过现场可以观测的;二是需要现场查看并索取凭证的;三是主要通过凭证验证和抽样调查的。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首先抓住重点和重大疑点,进行相关科目的核查:销售收入应该是重点核查的科目之一,并且重点关注新增收入的来源、方式等。销售收入的核查可以通过审查销售合同、企业开据的收入发票、收入明细帐以及一段时期的银行对帐单来核查。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等无形资产,可以通过实地查看来粗估,如有疑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所有权凭证来核实;对于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可以查看明细帐、销售合同等,然后通过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如向企业要有关客户的电话,直接了解情况;对于存货,要实地查看当前的库存品种、数量、质量,查看仓库管理情况及环境隐患等,查看一段时间的出入库材料和产品单据,随机抽查盘点其中的某些品种,例如,可以选择数量少的品种进行精确核查等。

⑵ 有没有人会用SQL语句对数据库的表进行查询对比找出数据的疑点,会的加QQ

只要你能定好业务规则,大多数人肯定都是能做的,差别只是代码写得漂亮不漂亮和效率高低而已。

⑶ 公司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中出现的疑点数据如何说明

申报书中出现的疑点数据一般是身份证号不对或者专项附加扣除里边有一些没有填齐全或者差月份的数据,只要说明当中把这些数据写清楚就可以了。

⑷ 汽车行驶记录仪部标机的疑点数据采集是不是所有平台都能采集

这种技术性的问题,我一般都会去相关的公司官网,找技术咨询人员询问(深邦汇控技术有限公司),搜出的答案太模棱两可,不如直接对话来得有效实在。

⑸ 疑点信息调查表啥意思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1

⑹ 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疑点,审员是如何处理疑点是把疑点汇总后交给主审还是只作为审计证据

发现疑点就要把疑点弄清,没弄清楚之前不要做为审计证据,更不要只把疑点上交了事。审计工作的一个核心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弄清疑点的过程就是一个审计人员的成长过程。

⑺ 什么叫四联动风险疑点企业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6-10

⑻ 有没有人会用SQL语句对数据库的表进行查询对比找出数据的疑点,会的加QQ

建立关系(设计参照完整性)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追问

⑼ 如何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二)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三)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四)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审查、验证:
(一)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
(二)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
(三)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四)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
(五)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六)其他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四)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是否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五)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⑽ 什么叫“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存疑的视听资料可以理解为:真实性存疑,也就是说对该视听资料的真假存在疑点或争议的视听资料。二是证明内容存疑,就是说视听资料本身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存在异议的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储存反映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和物证,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现的、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声音、图像、电子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的特点

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具有动态直观性。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视听资料法律区域解释,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