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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办案可以拿手机拍视频吗

发布时间: 2024-03-18 23:51:08

㈠ 警察办案时可不可以拍照录视频

法律分析:警察执法过程中,可以拍照拍视频,但不得掐头去尾,更不得干扰警察执法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㈡ 公安执法时候公民可以录像拍照吗

法律分析:是被允许的,警察执法办案过程依法受群众监督,所以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只要拍摄不影响其正常工作,都是不会被制止的,这也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警察执法时,公民可以对其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是公民的监督权,但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妨碍警方的执法,应当服从警方的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㈢ 交警(警察)在执法时,公民有权对其拍视频或录音吗

允许拍照和录像,这是公民在烂带实行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围观拍照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在不妨碍警察执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公民可以记录警察执法过程,但是不能以记录为由,影响执法。
法律分析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行使公共权力人员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机关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机关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民生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权力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权利经济,一字之差反映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槐嫌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必须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它管理经济的职能只能保持在宏观层次上,即通过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而不能再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可以对企业直接发号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饥明芦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㈣ 民警执法可以拍视频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

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面对群竖腔众的围观拍摄,公安部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册纤磨事。

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

对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五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州斗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㈤ 交警执法可以用手机拍摄吗

允许拍摄,这是公民在实行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不过,围观拍照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在不妨碍警察执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公民可以记录警察执法过程,但是不能以记录为由,影响执法。拍摄的视频也应力求客观,尤其是将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公安部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迹皮山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
1 公民用手机拍摄执法机关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2 任何执法机关在执法的时候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任何公民和组织均有权进行以各种方式监督包括录像,而且,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质疑,曝光,以让社会大众知晓。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律,但是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自律,他律才是最重要的,公民强有力的监督才是最重要的他律。录像就是一种监督手段。
其次,交警强行删除拍摄内容是违法的。如果交警的执法是正当的和合法的,对于公民的拍摄,不应当有任何疑惑或顾虑,交警根本没有权力对拍摄的手机或相机进行检查甚至删除图像,这种检查和删除行为从法律上讲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针对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公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这种行为违法,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姿中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四条人民握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