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拍了别人的照片,但是我没有传播出去,会违法吗
《民法典》明年就要实施,
最近,在摄影圈里,肖像权这个词很火。
主要是因为《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进行了很多重新定义,
总结成一句话来说就是:
事实上,作为一名摄影爱好者,无论是刻意还是无心,照片里,总会有陌生人入境。
“我未经许可拍摄到一个陌生人,会不会被他告?”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理所当然地认为就是头像、样貌。
对此,《民法典》第1018条将肖像定义为:
“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比如,你觉得有个人的眼睛很好看,拍了特写,
或者觉得小翘臀、大长腿好看,拍了特写,
亦或者拍了个全黑的剪影,
如果这些部位或者轮廓,能被准确识别于是属于哪个人的,
那么,就相当于侵犯了肖像权。
这也是大家一直以来认定自己不会侵权的依据,
就是学习交流、至多参加个影赛,
不涉及经济利益,是不是就不侵权?
对此,《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看,写得很清楚了,根本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这样的表述。
所以,如果对方没同意,你拍了就拍了,
但拿出来,让他看到了,你就有麻烦。
1019条也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这个另有规定,是什么规定?
a.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就是在小范围内的公开,以学习为目的,是可以的。
b.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比如拍一个突发新闻,里面有警察叔叔,或者当事人。
c.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比如警察叔叔需要抓坏人,就会公布嫌犯样貌。
d.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比如你拍个风景,里面有路人,那就属于不可避免。比如下图里面这些人。
e.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个比较宽泛,我的理解是,比如你曝光了一个人在从事不道德行为,那么就不涉及肖像权问题。
那结合着允许和不允许的这几条法规,我想给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1.如果是拍摄风景、街貌,不是专门以某个人作为拍摄对象,那么,任何人的偶然入镜,都是不用担心的。
2.如果想拍摄某一个人为主体,比如人文纪实,要考虑自己照片的用途,如果是交流学习,那没问题,但不要拿去参赛,更不要挂到图库上获利。
3.拍人文或者人像,照片如果日后有可能他用,那拍照之前,一定要经过别人的授权,也就是口头经过允许。过去,有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你的后盾,现在,这条没有了。所以,只要别人没有同意用,你用了,就可能会被告,而且,极大概率你会输。
4.如果怕错过某一瞬间,也可以先拍后问。
5.如果是拍合影,或者照片中的主体是几个人组成的,那么,就要取得所有人的肖像权许可。
6.实在想融入人的话,拍有意境感的照片会更稳妥,比如人小一点,或者更借助光影模糊他的细节。
7.多拍公众人物,少拍个人,被告的几率很小。毕竟,他们早被拍习惯了。
8.非必要,不要随便丑化、搞笑处理别人的照片,尤其是名人,惹上官司的可能性很大。
9.如果非要赌概率的话,IF你是个小角色——普通摄影爱好者,那拍了发了,也就拍了发了,别人估计也懒得找你麻烦。如果你是个大V,影响力很强,那用照片一定要慎之又慎,靠照片又出名又赚钱,迟早被盯上。
其实之前有个例子挺有代表性的,
也没说啥坏话,然后,就被鞠婧祎团队给告了,索赔40万。
最近,法院给出了判决,鞠婧祎败诉。
法院认为,博主在文章中引用了鞠婧祎照片,
并无恶意丑化鞠婧祎的意图,也并没有用于商用,
但从中咱们还是能看出一些东西,
就像上面说的,用肖像,一定要经过别人同意,尤其是名人,更要小心。
另外,除非经过允许,否则不要随便篡改别人的肖像,无论是美化还是丑化,都可能引起别人的不悦。
再有就是,从结果来看,学习交流的目的,一般来说,问题是不大的。
你们给我投稿,我给你们修图,可别回头反过来告我啊!
不是法律出身,纯属自己瞎琢磨,有不当的地方,请法律大咖拍砖指正。
② 觅知网的图片可以用来参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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