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由于证人是亲戚,不方便出庭当面作证,可以申请法庭电话取证吗证人已有书面证明和视频。
民事诉讼中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证人是亲戚的证言证据效力较低,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采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一般不予采信。因此不存在电话取证的形式
㈡ 视频可以做为证据吗
视频可以作为证据。
要使视听资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资料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视听资料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噪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㈢ 如果判刑的时候需要证人,但是证人在外地,可以在开庭审理的时候通过于证人视频作证吗
如果证人在国内的话最好还是麻烦他赶过来开庭比较好。
㈣ 民事案件,证人无法出庭可以用手机视频当庭作证吗
手机视频是证据的一种。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时,可以向法庭提出,提前把视频发给法庭,由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通过投影放出来。
㈤ 法庭上证人能在线视频出庭作证吗
法院同意是可以的
㈥ 证人通过视频录像可以做证吗
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规定,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㈦ 在法庭上 证人能和我微信在线视频 作证吗
您好,如果 法庭允许的话是可以的。之前是有先例的。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并通知一位现场执勤民警出庭作证,但该执勤民警并未“现身”庭审现场。原来,这是该法院首次尝试证人微信作证。执勤民警无需亲临庭审现场,只要登录“数字越法远程视频平台”,进行“刷脸”及身份认证后即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远程作证。此举全国首创。
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但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长期存在,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之一就是不方便。而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首次尝试的证人微信作证,显然极大地方便了证人作证,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在我国进入互联网时代的今天,这种积极探索又一次丰富了“互联网+司法”的内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
是否采用证人微信作证,还要视具体情况来定,决定权在审理法院。如果有关方面来推广证人微信作证,恐怕需要针对性制定相关制度,让这种作证方式规范化,即让制度为“互联网+作证”护航。还需要指出的是,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司法效率与公平的空间非常大,类似于证人微信作证等创新永无止境,期待更多司法机关积极探索。
㈧ 法院开庭证人不能到场通过视频在线作证行么 在线视频作证和证人到场作证一样么
可以提取书面的证据,经法庭需可,可以视频作证。
㈨ 派出所有权让证人去拍视频吗如果证人不想去违法吗
派出所有权让证人去拍视频,如果证人不想去是违法的。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二百零五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第二百零六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