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照片可以做为证据吗
1、照片可以做为证据,但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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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 照片作为证据的要求
照片要作为证据的要求有以下:
1,与案件有关联性
2,真实存在,能够辨识
3,照片合法,即不能有违法内容,不能违法取得
3.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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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4. 电子邮件能做为举证的证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有其他的相关证据相互佐证,如证人证言或者名片等证明邮件所有人身份的证据。
5. 电子邮件是否作为证据
2006年9月,某有限公司聘任方某为公司总经理。在工作中,方某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侯某意见不一,并产生矛盾。11月,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方某。方某认为是侯某从中作祟。2006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上旬,方某多次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侯某本人发送了大量使用贬损性和披露他人隐私的信息。后侯某把方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依法分析
电子邮件(E-mail)是通过Intemet或者Intra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人文件、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电子邮件是目前人们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使用频率最高的通讯方法。随着Intemet的飞速发展,这种以电子邮件通信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其是否能够成为证据、成为证据的条件是什么、是诉讼中如何取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技巧提示
对于电子邮件证据,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6.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审判实践,公安部门对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7. 电子邮件可作为证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建议先进行公证。
8.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但因电子邮件具有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又不留痕迹等特殊性,因此,电子邮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看具体情况。
9. 电子邮件能否做证据
最终我方结论是,对方拖欠我方模具加工费、物料货款等若干。
交涉中,对方理直气壮:除了合同,任何电子邮件往来的文件全部不予认可。双方为此脾气渐长。
我不得不说,企业是企业家性格品质的外化,一个置诚信如草芥的企业是没有希望的。不如我来搭把手,发个声音告诉一些过于自信的人,电子邮件到底能否做证据:
一、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的问题
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1,简称E-mail)是通过Inter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字、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证据的客观属性看,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电子邮件通过网络用数字信号表达人们的意思,并能呈现到电脑终端,这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毫无疑问是客观存在的。从证据的关联性看,在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如果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就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从合法性来看,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也有法定的表现形式,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外在形式或载体,就实质内容来作具体分析,可以分别划归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的七种分类之中去。例如,以文字为内容的电子邮件,其实是书证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可以划为书证;以音频或视频为内容的电子邮件,其实是视听资料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应该归类为视听资料;据此,以电子邮件收发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也就不难归类。
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相关法律如合同法就将其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在审判实践中,也已经有将其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认定问题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证据效力。
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庭到场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实践中,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但是,在认定电子邮件证据时,还是应尽可能地排除疑点,确保证据有效。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及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对其证据效力加以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或者内容有异议的,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电子邮件证据的鉴定问题
电子邮件证据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科技含量高,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一定的计算机技术,特别是涉及到专门性问题时,应由专门机构和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出具意见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很大程度上须依据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或者信息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由于公安机关具有的侦查优势和信息部门具有的技术优势,他们出具的意见书应该是权威和可信的。但它们毕竟不是专门的鉴定机构,对这些机构的鉴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定资格,一直存有争议。在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前,对这些部门出具的意见书还是应该予以采纳。下一步,可以考虑涉及电子邮件证据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建立专门的电子邮件证据专家组或认证机构,由通晓硬件软件知识、熟悉诉讼程序和证据规格的计算机专家组成,提供权威的意见;与之相对应,针对电子邮件证据的特点,对直接操作、控制、监视网络系统的一般工作人员,强化其出庭说明电子邮件证据来源和生成过程的义务,增强电子邮件证据的证明力
。(以上借用张新颜老师观点)
10. 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
在日常生活中,拍照留存证据通常有三种情形:
(1)手机中的聊天信息,交易记录的的抓屏,对电脑屏幕显示的信息拍照
(2)对书证、物证的拍照
(3)事件现场的拍照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因此,书证、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
二、事件现场的照片,在留取证据的时候要牢记以下五点:
(1)确保自己的安全;
(2)确保他人的安全;
(3)不能破坏现场;
(4)不要影响救援;
(5)如现场有救援活动,不要使用闪关灯、关闭快门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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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