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微信视频聊天可以造假吗
微信视频聊天一般不能造假。
微信(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由张小龙所带领的腾讯广州研发中心产品团队打造。
发展历程
微信由深圳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于2010年10月筹划启动,由腾讯广州研发中心产品团队打造。
该团队经理张小龙所带领的团队曾成功开发过Foxmail、QQ邮箱等互联网项目。腾讯公司总裁马化腾在产品策划的邮件中确定了这款产品的名称叫做“微信”。
2. 网上转发别人视频会不会侵权
法律分析:转载网络视频属于侵权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经作品权利人同意的传播行为都属于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3. 网络用语“拼爹”是什么意思
一个当今社会流行词,指的是“比拼老爹”。在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的社会,子女的贫富意识也越来越明显,这就造成了子女比拼各自的自己的父母,例如:经济能力、社会地位等等,这些人认为自己学得好,有能力,不如有个“成功”的老爸。这个词和富二代、穷二代这两个词紧密相连。
4. 现在还处于拼爹的时代吗
现在已经不是拼爹的社会了。现在有很多单位的人事招聘都是公开透明的,即使有一些人有很强大的关系但也进入不去了,只能靠孩子的实力自己考进去了。
企业也不好管理。原来有很多富二代,他们在接手父母的生意之后就可以享受生活,他们不用担心这个公司的未来,因为父母已经给他做了很完美的铺垫。但现在的公司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一旦放松警惕就会被其他的公司取代。所以现在的社会完全是靠自己打拼已经不是在拼爹了。
5. 搬运外网视频侵权吗
法律分析:搬运网络视频属于侵权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经作品权利人同意的传播行为都属于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 搬运视频算侵权吗
【法律分析】
搬运网络视频属于侵权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经作品权利人同意的传播行为都属于侵权。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着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搬运视频在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情况下属于侵权行为。搬运视频本质上没有任何创造性和劳动价值,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