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拍摄照片被侵权如何维权
当自己拍照的作品被人侵权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给自己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以撤回你的作品,但是已经不能撤回的情况下肯定是要赔钱的,就类似于把你的作品买过来使用了。
其实这件事是这样的,在影片中,有大概2秒的时长出现过原告拍摄的照片,根据法院认定,确实没有经过原告同意,被告公司被判处了2万元的赔款。
话说回来人们变得越来越有维权意识是一件好事,无论是着作权还是肖像权都应该被保护,只不过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要顾及一下情理,在对你没有任何金钱和人身损失的时候,还是选择算了,劳心劳力不讨好的事情有时候有点累!
⑵ 景区相馆喊价20拍完变700,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还有一点就是当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应该找景区的相关管理人员,因为对于这些景区管理人员来说,景区的利益高于一切,当景区里面发生这种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话,那么损害的就是游客们的心,有很多游客可能会因为这一点事情,不会再来这个景区里面消费,所以作为景区的管理人员,会立马对这个照相馆实施惩罚,而且还会对消费者进行退款处理,做到很好的保障。但是当景区的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的话,我们可以用证据去投诉,到当地的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因为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规划景区里面的行为。
所以在我看来,其实在发生这样的事件的时候,最不应该的就是和卖家据理力争,因为他们没理还会搅三分,而且这样的事情不止是出现了一次,我们在实施反驳的时候应该有证据,首先就是用一些媒体软件把它的证据录下来,我们在投诉的时候也会有理可循,否则如果他狡辩的话,我们不但没有维权成功,有可能还会被他们反咬一口。
⑶ 旅游景点有人未经我同意就给我照一张相,再问我要不要,要 10 元钱,这样违法吗
旅游景点有人未经本人同意拍照并收费是违反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 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⑷ 茶马古镇景区私自打印游客照片竟用来赚钱,你怎么看
临近五一小长假,很多人都会选择错峰出行,提前去自己想要游玩的城市当中看一看美景。不过我们在旅游的过程当中一定要警惕那些商家的陷阱,很有可能在我们不注意的情况之下,商家早就已经为我们设置好了圈套来坑游客们的钱,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茶马古镇这个景区当中一些不良商家所做的令人非常愤怒的事情。
黑心商家应该被管控等到拍完照以后选照片的时候才发现照片非常的模糊,而且特别的小,于是就希望商家将照片放大一些,然后再进行打印。可是等到照片打印完成,而且也做好相框之后,说好的20元一张的照片却摇身一变成为了100元。这时候商家才会表示20元只是尺寸最小的照片,可是他们在放大照片之前也并没有提前告知游客的价格,这样的商家也应该引起当地旅游局的注意,严加管控。
⑸ 九寨沟景区内游客因拍照站位起纠纷,“拍照”是旅游正确的打开方式吗
7月23号,有网友发文称在四川的九寨沟这一景区中,有一些游客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了肢体冲突,景区根据这一现象表示,在工作人员进行疏导之后,双方都各自离开现场。很不可思议,竟然会为了抢拍照地点而吵起来,甚至还会发生肢体冲突。我认为旅游拍照的话是非常正常的一个现象,但是也要遵守规定和道德,一定要讲究先来后到,相互体谅才可以营造景区拍照的良好氛围。
遇到事情一定要冷静,学会与人相互交流,相互体谅,用这种肢体冲突的方式来解决,尽管可以摆平,但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如果对方有什么不好的行为,并且是对方的错,可以好意的提醒一下,但是一定要注意语气,这样的话结果就很可能不一样了,双方还可能成为好朋友。不文明的行为是要通过一些方式来化解的,而不是通过另一个不文明的行为来解决。
⑹ 没有经过我同意拍我的照片我可以告他吗
如果只是拍照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是不能够起诉对方的,但是如果有其他对照片的利用行为,则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是以赢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赢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但是要判断是否是以赢利为目的,还要提供材料到司法部门,由司法部门来判定。
⑺ 在景点参观,在入口被工作人员要求拍照。到出口发现照片已经被打印出来,且被景区定价100元要卖给我。
楼主,这种行为并不算作侵犯肖像权。而是景点提供给游客的人性化的服务。这种服务方式在全世界各地的知名旅游景点都有,巴黎的埃菲尔铁塔呀,香港的昂坪缆车啊都有。若是侵犯肖像权,在这些法制高度健全的社会,这样的模式就不会存在哦。至于定价100出售,您可以选择不要,如果强行出售,您可以考虑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