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视频侵权怎么界定
在没有经过视频权利人同意发表视频,使用别人的视频,但是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权利人报酬的;再或者是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当做自己自创的视频进行发放,都是属于视频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情况的,就算侵犯视频版权: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决定》 二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为保护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B. 什么样的短视频可以申请版权
第一类:短视频片段。短视频片段是影视剧作品的一部分。
第二类:片花,即影视剧的预告片、花絮。片花的侵权保护在业内是没有争议的。
第三类:戏仿类短视频,例如影视作品素材制作搞笑视频,几分钟带你看完电影或者是某某说电影。此类视频均以他人视频作为素材。无论是从作品的质量还是比例,大部分都符合我国《着作权法》所规定的使用要求,因此是构成着作权侵权的。
第四类:具有独创性的二次创作作品。对于二次创作形成的短视频,最主要看它是不是具有独创性,看它相较于原作品是否有可识别的差异性。这种差异不是指思想、意图或者是创作过程的差异,而更多体现在最终的形态与现有或者同时产生的表达之中,拍摄手法和技术手段均与创作性无关,最终看它的画面以及表达是不是产生了个性化的表达,是不是有可识别的差异。
C. 剪辑视频什么情况下算是侵权
剪辑视频什么情况下算是侵权,如果视频是原创的话,必须得到视频原作者的同意并注明原作者是谁,剪辑的视频不能用于商业用途获得利益。
D. 转发别人的视频算侵权吗
1.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负责便属于违法侵权;
2、如果是个人所用或者学习,一般的转载都是合法的。
视频侵权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视频作品。
2、行为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 视频侵权怎么界定
法律分析:对于视频侵权版权的认定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着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着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等。
F. 短视频版权侵权有哪几种
那现在最常见的短视频侵权来说,短视频侵权在具体内容上主要涉及文字作品侵权、音乐作品侵权、摄影作品、视听作品侵权等,侵权的类型大概分为侵犯复制权、侵犯演绎类权利和侵犯传播类权利,具体侵权行为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盗用他人完整的视频文案装作是自己创作的视频发表获利,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包装或者将他人作品直接拿过来使用,该部分主要侵犯的是作品的复制权;
2.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并用于网络传播获利,该部分其实侵犯的是侵犯原作品的演绎权利,也就是常见的基于原作品的内容进行改编作品;
3.将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用于自媒体传播赚取流量或者关注度获利,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犯的是作品的传播类权利;
在了解侵权行为有哪些之后,具体的侵犯权利也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着作人身权,也包含复制、发行、展览、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着作财产权。
由于着作权权利内容复杂,短视频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作品复制或者模仿他人创作的行为,创作者对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认识不足、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到位,无法识别该行为性质或者自认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由于短视频的快速发展,短视频侵权的种类也越发多种多样,包括通过短视频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行为也是层出不群,具体问题解决的方案也是不一样,这样情况不管怎么样,第一步需要先圈定侵权主体、权利主体、固定侵权内容,最后选择法院进行起诉维权!
G. 视频版权侵权怎么认定
视频版权侵权认定标准如下:
1、“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2、“实质相似”,即应受着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着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着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商业秘密、商标权、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取得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H. 视频侵权会怎么样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侵权人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视频作品,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若行为人是故意侵权,可以予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金额赔偿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着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