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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何行使留置权

发布时间: 2024-09-15 11:05:36

㈠ 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如何行使留置权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行使留置权的法定条件是,行纪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部分或者全部完成了委托的事务,但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行纪人才能行使留置权,不过,如果行纪合同中对逾期支付报酬就有约定的,需要按合同约定处理。

一、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如何行使留置权?

签完行纪合同后,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可以行驶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除了留置权行纪人有哪些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三、行纪人有哪些权利?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的来说,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而且,行纪合同中可以对留置权做其他的约定,对于委托方来讲,委托方本身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没有任何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报酬,其实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是以行纪合同的约定为准。

㈡ 如何实现留置权

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