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时间长短法律上有规定吗
离婚后探视孩子法律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探视时间长短,为了双方各自安好互不干扰应该不用探视的时间过长比较好,做到相互尊重,在离婚后的双方最好是不要在同一屋过夜,这样是很不好的。
2. 探视权时间一般是多长,法律如何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探视权时间的具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应当给予协助。而具体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定。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同时行使探视权不得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可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探视孩子监护人可以规定时间吗扩展阅读
探视权(也就是探望权,两者是相同概念)。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约定,或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3. 监护人没有被监护人生活在一起,有硬性规定定期探望时间吗
监护人没有被监护人生活在一起,有硬性规定定期太忙时间吗?可以可以谈嘛,随时都可以谈嘛。
4. 探视犯人的时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监狱每个月都有接见日,在接见日的时候可以接见到犯人。如果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犯了监规可以停止接见。
被关押的罪犯家属可以探视,但是有一定的注意事项:
(1)看守所在押人员衣服原则上是由看守所统一发放的。亲属也可以送些衣物进去,但是要经过的严格的检查,如果检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送到关押人员手中。
(2)看守所可以买到需要的生活用品,亲属可以直接送钱,这样更方便关押人员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生活用品。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无权会见其本人,判决生效前只有律师才能会见。
刑事经过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就进入了法院审判阶段,法院一般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到一个半月内作出判决,到底判多少与他的盗窃数额有直接关系。
5. 子女探视权有时间规定吗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6. 离异家庭父母探视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那么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探视孩子时间怎么规定?
离婚后的父母可能会把对方的负面情感也施加在孩子身上而拒绝让对方看望孩子而以便其尽到父母的抚养义务,但是其实法律要求离婚父母不能够禁止或者拒绝对方要求看望孩子的要求,但是探望的要求也是需要有时间限制的。那么,离婚探视孩子时间怎么规定?
一、离婚探视孩子时间次数怎么规定?
没有具体的行文规定。总的来说还是要看夫妻双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是怎么样书写的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还有子女本身的意愿。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关于离婚小孩的探视次数规定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和配合的法定义务。
具体探视子女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综上所述,只要是被判决离婚且已经决定好孩子的抚养问题之后就必须在探望的时间或者次数上有所限制,以免对方的过度探望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继续生活的自由,如果发生了类似的侵权现象应该直接委托律师诉讼。
7. 法律上有规定探视权的次数,时间,方式吗是如何规定的
行使看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
“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7)探视孩子监护人可以规定时间吗扩展阅读: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