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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回执时间可以修改么

发布时间: 2022-10-05 07:34:32

‘壹’ 居住证有效期过了/信息有变更该怎么办

一、居住证有效期过了,需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拿着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的住址或就业、就读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二、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1)居住证明回执时间可以修改么扩展阅读: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贰’ 居住网格登记时间可以改不

法律分析:居住证,上面的签发日期是不可以修改的,但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修改现今居住的地址。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叁’ 居住证回执登记日期不对怎么办

办临居住证呀

【发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圳市民政府令第185号
【发布期】2008-05-22
【效期】2008-08-01
【失效期】-----------
【所属类别】规
【文件源】深圳市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

(深圳市民政府令第185号)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务议审议通现予发布自20088月1起施行

市 许宗衡
二○○八五月二十二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

第章总则

第条保障居民合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口管理促进口信息化建设实现口与经济、社、环境、资源协调发展根据关律、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

第二条深圳市内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办

第三条深圳市内居住非深圳市户籍员应按照本办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深圳市公安机关(简称市公安机关)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及居住信息管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

深圳市民政府(简称市政府)其关部门派机构、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及其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流口与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规定做居住证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便民原则委托流口与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社区工作站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区公安机关应通公告等式告知本辖区居民办理居住证办理式办理点

公安机关受委托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组织统称受理机构

第五条实行居住证制度应体现统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保护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统规划、别建设原则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居住证信息管理、劳业登记、租屋综合信息管理等信息系统并监督各部门做相关信息采集、管理保护工作各部门相关信息通全市统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七条市、区政府各关部门事业单位应居住证制度实施提供保障逐步扩居住证使用功能

积极支持鼓励其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居住证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八条深圳市内居住七非深圳市户籍员应办理居住登记

按规定应办理居住登记员直接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视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居住登记由受理机构负责办理办理、变更居住登记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用单位或者校提供住所员由用单位或者校别用单位、校所或者住所所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前款规定外员由本居住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委托代办理

受理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通网络、电、传真等式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通网络、电、传真等式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应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受理机构应收申请起五工作内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条房屋所或者承租非深圳市户籍员提供居住条件应三内督促居住员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七仍未办理居住登记房屋所或者承租应向受理机构报告居住员情况

第十二条办理居住登记应交验身份证或者其效身份证明

已经取居住证应交验居住证

与房屋所或者承租共同居住员办理居住登记应提交房屋所或者承租身份证明;与非深圳市户籍承租共同居住应交验承租居住证

第十三条办理居住登记受理机构应具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居住用单位或者校提供住所员已经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已经取居住证用单位或者校应自招(聘)用或者居住起三工作内向受理机构交验居住登记证明或者居住证并办理居住址变更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外员居住址发变更应变更起三工作内向新居住受理机构交验居住登记证明或者居住证受理机构应即变更其居住址信息

第十五条列情形按规定办理登记:

()居住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员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二)住院医员办理住院登记;

(三)救助站流浪、乞讨等居定所员由民政部门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按前款规定登记除与公安机关实行实联网外登记单位应办理登记三工作内登记情况提交公安机关

第三章居住证申办与发放

第十六条深圳市内居住三十、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非深圳市户籍员应申办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员及居住未满三十非深圳市户籍员申办居住证

第十七条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居住证办理申请并受理申请信息传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居住证《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居住证》

《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居住证》证件式致根据本办规定通信息管理相互转换

第十九条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列条件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深圳市业包括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经济组织;

(二)深圳市内拥所居住房屋产权;

(三)符合深圳市关办理才居住证、海外才居住证条件;

(四)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深圳市事文化艺术创作;

(五)市政府规定其情形

已满六十周岁非深圳市户籍员深圳市全制办机构接受教育非深圳市户籍申办居住证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符合本条第款、第二款规定条件非深圳市户籍员发给《深圳市临居住证》

第二十条申办居住证应交验身份证或者其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

申办《深圳市居住证》应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业提申请提交合注册单位提供业证明或者申请所投资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二)拥物业提申请提交申请所居住房屋《房产权证》或者其产权证明资料;

(三)才、海外才身份申请居住证提交市政府关部门具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别发给才类居住证、海外才类居住证;

(四)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申请提交市政府关部门具项目确认材料;

(五)习提申请提交办机构具习证明;

(六)市政府规定应提交其资料

受理机构受理居住证申请二十至四十九周岁已婚育龄妇应核查其现居住计划育技术服务机构具近三月效《广东省流口避孕节育报告单》(简称报告单)计划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免费提供孕情检查并具报告单其离异、丧偶、符合育政策待孕实施绝育措施及提供现居住社区工作站具属免查象内容报告单

第二十条取《深圳市临居住证》符合第十九条第款、第二款规定情形按前条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申请直接转《深圳市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用单位应与招(聘)用员建立劳关系起三十内所招(聘)用员办理业登记并受理机构其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招(聘)用员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

深圳市全制办机构接受教育员由办机构统申请办理居住证

其员由本申请办理居住证委托代办理受委托代办居住证应提供委托委托证明材料

未由其监护或者监护委托其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受理机构接办理居住证申请材料齐备应受理并具执;材料齐备应场性书面告知应提交材料

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符合第十九条第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办理《深圳市临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接申请材料应审核符合办理居住证情形受理申请至发证超十五工作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遗失申请补领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申请换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制作实行证制由公安机关负责签发《深圳市居住证》自签发起效期十;《深圳市临居住证》效期六月;居住证效期满需要延期持证应效期满前十五内申请延期《深圳市居住证》每延期十《深圳市临居住证》每延期六月居住证效期届满未延期自终止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或者冒用居住证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

任何单位非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依照关规定收取居住证工本费

初申领居住证工本费由政府申请各承担半

居住证延期《深圳市临居住证》转《深圳市居住证》或者《深圳市居住证》转《深圳市临居住证》收取费用

补领或者换领居住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由持证承担

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居住证使用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实行证用其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赁、劳社保、计划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内容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充研究、发并逐步完善居住证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使用

增加居住证使用功能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取居住证员深圳市享权益:

()免费享受公共业服务机构提供业服务;

(二)按照规定参加政府部门提供各类免费培训;

(三)按照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

(四)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五)实行计划育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家规定计划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六)符合市政府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凭居住证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凭居住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八)市政府规定享其权益

第三十条取《深圳市居住证》员除享本办第三十条规定权益外深圳市享权益:

()按照关规定办理入港、澳区商务境手续;

(二)按照关规定申请办理车辆入户机车驾驶执照;

(三)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条件同等条件给予优先办理;

(四)办理期房屋租赁手续;

(五)按照市政府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关权益;

(六)按照规定参与社区组织关社事务管理;

(七)参加本市组织关劳技能比赛先进评比;

(八)市政府规定享其权益

第三十二条持才类居住证或者海外才类居住证员除享受本办规定待遇外按照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享受其才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租屋业主或者租屋管理、转租房屋租、转租给未取《深圳市居住证》非深圳户籍员期承租六十周岁深圳市居住员除外

租屋管理包括受业主委托租或者管理租屋机构、员

第三十四条未取《深圳市居住证》列员经流口与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核实登记短期租住房屋:

()持本单位证明深事公务、商务员;

(二)持证或者毕业证深找工作应届毕业

短期租住内累计租住间超三月

短期租屋业主应每月月底短期租住员信息报送流口与租屋综合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非深圳市户籍员居住满三十仍未申办居住证其提供居住条件房屋所或者承租应报告公安机关并继续其提供居住条件;承租继续其提供居住条件租屋业主或者租屋管理、转租继续房屋租、转租给承租

第三十六条列情形《深圳市居住证》转《深圳市临居住证》:

()依照本办第十九条第()项规定取《深圳市居住证》员终止业超六十;

(二)依照本办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取《深圳市居住证》员已转让其房产;

(三)才类居住证、海外才类居住证效期届满未获批准延期;

(四)创业项目终止或者已深圳市事文化艺术创作;

(五)习期满;

(六)按规定实施效避孕节育措施虚报、瞒报本婚姻、育、节育状况计划育政策外怀孕拒落实补救措施或者计划育政策外育拒接受处理;

(七)市政府规定其情形

用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关系应十五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按照前条规定转《深圳市临居住证》效期内重新具备本办第十九条第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申请转《深圳市居住证》凭相应资料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深圳市临居住证》期未延期使用功能自终止《深圳市临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持证再符合本办规定居住证申请条件经申请通系统自恢复相关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依查验居住证

公安机关或者其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示执证件查验办理单位本居住登记与居住证办理情况

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受处罚信息关单位应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记录

第四十条关单位员履行定职责或者居住证持提供服务依要求相关员示居住证相关员应予配合

第四十条劳保障、口计、流口与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等部门履行职责发现违反本办规定行应及通报公安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公共服务机构或者金融等商业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居住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并提供服务便利

水、电、燃气、电等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应制定居住证持提供服务便利措施

第五章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劳保障部门、流口租屋管理机构应按照律、规、规章本办规定负责信息采集、管理、维护、更新使用保证信息全面、准确、及

教育、科技信息、事、土房产、口计、工商、质监等部门履行职责应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并通全市统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共享

第四十四条居住证应载明持证相关居住信息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视读信息居住证内芯片载入机读信息

视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相片、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址现居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期等信息

机读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及政治面貌、业状况、社保险、婚姻状况、计划育状况、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期)、诚信或者违行记录、联系式等信息

居住信息采集范围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居住证持列信息发变更居住证持应信息变更起三内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二)政治面貌、户籍址;

(三)本办规定其居住证信息

政府关部门相关信息应通全市统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与居住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条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应建立信息保护等级、信息查询与使用授权、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应真实、准确提供居住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

第四十八条家行政机关其履行定职责单位履行定职责查询、使用与其履行职责相关居住信息查询、使用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居住证持向受理机构查询或者授权查询本居住信息受理机构应提供服务

第四十九条居住证持发现本居住信息真实、准确提供证明材料向受理机构申请更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或者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程所获悉信息应予保密擅自披露进行买卖用于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外用途

第六章律责任

第五十条居住登记申报义务单位或者未按照本办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由公安机关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逾期未改按照未申报登记数每五十元百元处罚款

租屋业主或者旅馆业业员违反《华民共治安管理处罚》行由公安机关依处罚

第五十二条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逾期未改按照数每百元二百元处罚款:

()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未按本办规定申办居住证;

(二)房屋所或者承租违反本办规定符合居住条件员提供房屋居住

第五十三条租屋业主或者租屋管理、转租违反本办规定租或者转租房屋由公安机关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逾期未改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收入总额二倍罚款

第五十四条用单位招用劳者与劳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关系未及员工办理业登记手续由劳保障部门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逾期未改或者再违反由劳保障部门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伪造、变造、骗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按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居住证数量每份百元二百元处罚款

冒用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

非扣押居住证由公安机关责令交并按非扣押居住证数量每份二百元处罚款

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骗领居住证应予注销

本条第款、第二款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依移送司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第五十条规定非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信息处千元两千元罚款并依照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直接责任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拒绝公安机关依查验居住证居住登记情况由公安机关依采取措施予处理

用单位拒绝公安机关或者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查验居住证办理或者居住登记办理情况依照《华民共治安管理处罚》予处罚;涉嫌犯罪依移送司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政府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员未按本办规定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进行处理

政府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定期各部门、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居住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十九条事涉及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具体行政行服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民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所称用单位指企业、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招用与建立劳关系劳者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体

本办所称、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本数内

第六十条外、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区居民适用本办

第六十二条本办实施居住证持除享本办规定权益外享市政府规定原暂住证相应权益

本办实施前已依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效期内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规定《深圳市居住证》相应权益

第六十三条本办自20088月1起施行20077月31市政府发布《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深圳市民政府令第169号)同废止

‘肆’ 居住证回执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官方发布的通知,如果在当地办理了居住证,而且给你发了一个居住证回执,那么这个有效期并不长,一般都是七天以内有效

‘伍’ 居住证的回执登记不过怎样改

居住证的回执登记不过改法:
网上办理居住证审核不通过怎麽办;因为在网上是不能办理居住证的,只有到你住地的派出所去办理。。。办理居住证是需要办理本人带上住房的房产证,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如果是租房,还需要租房协议,房东的配合,到当地的派出所去办理。还需要连续缴满18个月的社保基金,或者两件缴满18个月社保基金。再需要什么,办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给你解说的。
网上办理居住证审核不通过怎麽办;因为在网上是不能办理居住证的,只有到你住地的派出所去办理。。。办理居住证是需要办理本人带上住房的房产证,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如果是租房,还需要租房协议,房东的配合,到当地的派出所去办理。还需要连续缴满18个月的社保基金,或者两件缴满18个月社保基金。再需要什么,办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给你解说的。

‘陆’ 我要办理居住证,公安机关录入时间要等半年,我怎么能改变他的录入时间啊

你办的是不是临时居住证呀?

【发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发布日期】2008-05-22
【生效日期】200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深圳市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内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深圳市内居住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深圳市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市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居住证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社区工作站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区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本辖区居民办理居住证的办理方式和办理地点。

公安机关和受委托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第五条实行居住证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别建设的原则,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居住证信息管理、劳动就业登记、出租屋综合信息管理等信息系统,并监督各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保护工作,各部门相关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为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八条在深圳市内居住七日以上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

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居住登记由受理机构负责办理。办理、变更居住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提供住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分别到用人单位、学校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员由本人到居住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受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申请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督促居住人员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七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

第十二条办理居住登记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已经取得居住证的,应当交验居住证。

与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证明;与非深圳市户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还应当交验承租人的居住证。

第十三条办理居住登记后,受理机构应当出具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居住在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提供住所的人员已经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已经取得居住证的,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应当自招(聘)用之日或者居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交验居住登记证明或者居住证,并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新居住地的受理机构交验居住登记证明或者居住证。受理机构应当即时变更其居住地址信息。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按如下规定办理登记:

(一)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

(三)在救助站的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按前款规定登记的,除与公安机关实行实时联网以外,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提交公安机关。

第三章居住证申办与发放

第十六条在深圳市内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人员以及居住未满三十日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可以申办居住证。

第十七条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居住证的办理申请,并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信息传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居住证分为《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证件式样一致,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信息管理可以相互转换。

第十九条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一)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三)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四)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条申办居住证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

申办《深圳市居住证》还应当按如下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以从业提出申请的,提交合法注册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或者申请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二)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发给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

(四)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

(五)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

(六)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受理机构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对二十至四十九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孕情检查并出具“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报告单”。

第二十一条取得《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后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前条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申请直接转为《深圳市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招(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所招(聘)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到受理机构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被招(聘)用人员也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

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接受教育的人员,由办学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

其他人员由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代办居住证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委托证明材料。

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受理机构接到办理居住证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对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但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办理《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符合办理居住证情形的,从受理申请至发证,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领。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实行一人一证制,由公安机关负责签发。《深圳市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十五日内申请延期。《深圳市居住证》每次延期为十年,《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每次延期为六个月。居住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的,自动终止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证,不得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居住证工本费。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政府和申请人各承担一半。

居住证延期,《深圳市临时居住证》转为《深圳市居住证》或者《深圳市居住证》转为《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不收取费用。

补领或者换领居住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由持证人承担。

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居住证使用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赁、劳动社保、计划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研究、开发并逐步完善居住证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

增加居住证使用功能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在深圳市享有如下权益: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二)按照规定参加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三)按照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

(四)子女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六)符合市政府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的,凭居住证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凭居住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八)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一条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除享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权益外,在深圳市还享有如下权益: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

(三)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

(四)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

(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享受子女就学、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

(六)按照规定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七)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

(八)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二条持有人才类居住证或者海外人才类居住证的人员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外,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规定享受其他人才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长期承租,但六十周岁以上在深圳市居住的人员除外。

出租屋管理人包括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下列人员,经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核实登记后,可以短期租住房屋:

(一)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来深从事公务、商务活动的人员;

(二)持有学生证或者毕业证来深找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短期租住的,一年内累计租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短期出租屋业主应当在每月的月底将短期租住人员信息报送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居住满三十日仍未申办居住证的,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承租人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继续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市居住证》转为《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终止从业超过六十日的;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已转让其房产的;

(三)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有效期届满未获得批准延期的;

(四)创业项目终止或者已不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的;

(五)学习期满的;

(六)不按规定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虚报、瞒报本人婚姻、生育、节育状况,计划生育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者计划生育政策外生育拒不接受处理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按照前条规定转为《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重新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居住证》,凭相应的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到期未延期的,使用功能自动终止。《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后,持证人再次符合本办法规定居住证申请条件的,经申请可以通过系统自动恢复相关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查验居住证。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办理单位和本人的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的办理情况。

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而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单位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或者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时可以依法要求相关人员出示居住证,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等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公共服务机构或者金融等商业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居住证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服务便利。

水、电、燃气、电话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制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便利的措施。

第五章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信息的采集、管理、维护、更新和使用,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

教育、科技信息、人事、国土房产、人口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并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四十四条居住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相关居住信息。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的视读信息和居住证内芯片载入的机读信息。

视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个人相片、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信息。

机读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及政治面貌、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诚信或者违法行为记录、联系方式等信息。

居住信息采集范围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的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

(一)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二)政治面貌、户籍地址;

(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居住证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条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信息保护等级、信息查询与使用授权、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真实、准确提供居住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

第四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询、使用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居住信息,查询、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受理机构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本人的居住信息,受理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第四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发现本人的居住信息不真实、准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向受理机构申请更正。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居住登记申报义务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旅馆业从业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二条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人数每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一)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办居住证的;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人员提供房屋居住的。

第五十三条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或者转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总额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违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的居住证数量每份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罚款。

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交还并按非法扣押的居住证数量每份二百元处以罚款。

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骗领的居住证还应当予以注销。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信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查验居住证和居住登记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拒绝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验居住证办理或者居住登记办理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各部门、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居住管理、服务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涉及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居住证持有人除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益外,还享有市政府规定的原暂住证的相应权益。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深圳市居住证》的相应权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同时废止。

‘柒’ 居住证回执有效期多久

居住证回执有效期是半年。
居住证回执是居住证办理部门收取资料且审核通过所发放的凭证,该回执主要是证明公民满足条件申请办理居住证但是处于制证未发的情况,公民在领取居住证时候需要上交居住证回执单。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捌’ 居住证重新办理可以办原来的签发日期吗厦门

不可以办原来的签发日期,补办得才可以,新办的就是新的日期了。
办理居住证必须本人前往办理,办理居住证需年满16周岁。
办理居住证需要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到指定照相馆办理居住证专用照片,并带回执一份,租房的需要先办理出租房备案和提供租房合同和复印件。18-49周岁的已婚妇女办理居住证的,要提供计生证和复印件(没有的到居住地所属居委会申报办理)。办理一年以上(含1年)居住证的,需提供工作证明并到单位所属街道劳动中心出具就业证明与复印件。

‘玖’ 居住证回执有效期多久

居住证办理步骤如下:
第一、提交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原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填写居住人口登记表。
第三、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事业、企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并且内部需要集体办证的。
居住证办理时限(必须依《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居住满半年以上):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居住证回执单最快几天办理完成
一般在7个工作日
递交了申请居住证的材料后,由受理部门(或发证部门)给予的收取材料并预约领取的证明,对于回执单上的时间是登记时间,居住证上的时间是签注时间,居住时间是从登记时开始计算。
(9)居住证明回执时间可以修改么扩展阅读:
南京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一年,持证者一年一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居住证首先需要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携带能够证明其在我市居住的房产证、购房合同、租赁房屋合同、单位工作证明、经商、就学证明等的其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先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后才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