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职工工作期间受伤,应当有那些赔偿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以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2%-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1)工人工作时间消耗可以索赔的是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⑵ 劳动法问题索赔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网络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你可以索赔无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公司应该在08年1月与你签订合同,但是没有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所以,应该从08年2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
2、赔付的双倍工资,为当月工资全额。奖金不属于工资,所以不再补偿。
3、索赔的程序:你打12333向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部门的主持下,索赔就比较容易。
假如你贸贸然直接向公司索赔,很难成功,反而会打草惊蛇。而公司的同事一般为了保住饭碗,不会替你作证的。
4,邮件如果是通过公司网站发送的,经过公证后才有效力。银行代发工资的,可以向银行索取对帐单作为证据。这些在你打12333后,会指导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zwgk/2008-09/19/content_1099470.htm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8-09/19/content_1099470.htm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⑶ 关于加班费没按劳动法支付,应怎样索赔
首先,按照现行的劳动法、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班工资的追溯时效根据区域和理解的不同,可能存在如下三种理解:1、无时效限制支持;2、参照民事两年时效支持;3、按照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按照一年时效支持。
第二,加班工资按照月工资标准除以20.92天(2007年12月之前是,2008年1月份之后是21.75天),在乘以实际工作天数。(如果按照小时计算除以8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150%的标准计算,周六日未倒休的按照200%的标准计算;法定节假日的按照300%的标准计算。
最后,严格意义上说,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但如果用人单位制造劳动者没有加班的证据并予以提交,劳动者若想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就应提供反正予以反驳(即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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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劳动法中关于工人工作失误导致产品报废怎么赔偿
应扣除员工相应的工资来承担带来的损失责任,但每月扣除赔偿金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追偿损失时也要严格依法进行。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当从以下几个条件考虑:用人单位存在损失,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职业规范等职务侵权行为,损害与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劳动者是否有主观过错。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但是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应及时固定与经济损失有关的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用证据支持用人单位的合法主张。从劳动者角度来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大小有关,为此劳动者需承担与之相应的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其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赔偿办法,原则上不能突破相关规定。员工离职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赔偿。赔偿方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如在职的可以约定,是一次性的赔偿还是逐月按工资比例赔偿,对于离职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赔偿或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⑸ 工人活没干好该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⑹ 公司是否可以因为员工的工作失误导致的损失索赔
如果这件事情的处理完全由你一个人操作的,如果公司追究,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⑺ 由于员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吗员工若是不赔偿,公司该如何解决
由于员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员工拒绝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工人工作时间消耗可以索赔的是扩展阅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⑻ 什么情况下才能索赔工伤赔偿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索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其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⑼ 员工上班时间受伤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法律分析:员工上班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本人或亲属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自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受伤职工或家属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提供资料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⑽ 工程造价专业资料:工人工作时间消耗的分类有哪些
工人工作时间消耗的分类
工人在工作班延续时间内消耗的工作时间按其消耗的性质分为两大类:必需消耗的时间和损失时间。
①必需消耗的工作时间。必需消耗的时间是工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为完成一定数量合格产品所必需消耗的时间。它是制定定额的主要根据。必需消耗的工作时间包括有效工作时间、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和休息时间。
有效工作时间是从生产效果来看与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时间消耗。其中包括基本工作时间、辅助工作时间、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的消耗。
基本工作时间是工人完成基本工作所消耗的时间,是完成一定产品的施工工艺过程所消耗的时间。基本工作时间所包括的内容依工作性质而各不相同。例如,砖瓦工的基本工作时间包括:砌砖拉线时间、铲灰浆时间、砌砖时间、校验时间;抹灰工的基本工作时间包括:准备工作时间、润湿表面时间、抹灰时间、抹平抹光时间。工人操纵机械的时间也属基本工作时间。基本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工作量大小成正比。
辅助工作时间是为保证基本工作能顺利完成所做的辅助性工作所消耗的时间。在辅助工作时间里,不能使产品的形状大小、性质或位置发生变化。例如:施工过程中工具的校正和小修,机械的调整、搭设小型脚手架等所消耗的工作时间等。辅助工作时间的结束,往往是基本工作时间的开始。辅助工作一般是手工操作。但在半机械化的情况下,辅助工作是在机械运转过程中进行的,这时不应再计辅助工作时间的消耗。辅助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工作量大小有关。
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是执行任务前或任务完成后所消耗的工作时间。例如:工作地点、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准备工作时间;工作结束后的整理工作时间等。准备和结束工作时间的长短与所担负的工作量大小无关,但往往和工作内容有关。所以,这项时间消耗又分为班内的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和任务的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班内的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包括:工人每天从工地仓库领取工具、检查机械、准备和清理工作地点的时间;准备安装设备的时间;机器开动前的观察和试车的时间;交接班时间等。任务的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与每个工作日交替无关,但与具体任务有关。例如:接受施工任务书,研究施工详图,接受技术交底,领取完成该任务所需的工具和设备,以及验收交工等工作所消耗的时间。
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是由于施工工艺特点所引起的工作中断所消耗的时间。例如:汽车司机在等待汽车装、卸货时消耗的时间;安装工等待起重机吊预制构件的时间。与施工过程工艺特点有关的工作中断时间应作为必需消耗的时间,但应尽量缩短此项时间消耗。与工艺特点无关的工作中断时间是由于劳动组织不合理引起的,属于损失时间。
休息时间是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为恢复体力所必需的短暂休息和生理需要的时间消耗。这种时间是为了保证工人精力充沛地进行工作,应作为必需消耗的时间。休息时间的长短和劳动条件有关。劳动繁重紧张、劳动条件差(高温),休息时间需要长一些。
②损失时间。损失时间是与产品生产无关,但与施工组织和技术上的缺点有关,与工人或机械在施工过程的个人过失或某些偶然因素有关的时间消耗。损失时间一般不能作为正常的时间消耗因素,在制定定额时一般不加以考虑。损失时间包括多余和偶然工作、停工、违背劳动纪律所引起的时间损失。
多余和偶然工作的时间损失,包括多余工作引起的时间损失和偶然工作引起的时间损失两种情况,多余工作是工人进行了任务以外的而又不能增加产品数量的工作。如对质量不合格的墙体返工重砌,对己磨光的水磨石进行多余的磨光等。多余工作的时间损失,一般都是由于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差错而引起的修补废品和多余加工造成的,不是必需消耗的时间。
偶然工作是工人在任务外进行的工作,但能够获得一定产品的工作。如抹灰工不得不补上偶然遗留的墙洞等。从偶然工作的性质看,不应考虑它是必需消耗的时间,但由于偶然工作能获得一定产品,拟定定额时可适当考虑。
停工时间是工作班内停止工作造成的时间损失。停工时间按其性质可分为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和非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两种。
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是由于施工组织不善、材料供应不及时、工作面准备工作做得不好、工作地点组织不良等情况引起的停工时间。
非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是由于气候条件以及水源、电源中断引起的停工时间。
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在拟定定额时不应计算,非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应给予合理的考虑。
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工作时间损失,是指工人在工作班内的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聊天或办私事等造成的时间损失。由于个别工人违反劳动纪律而影响其他工人无法工作的时间损失,也包括在内。此项时间损失不应允许存在,定额中不能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