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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遥远的证词法庭可以采用吗

发布时间: 2022-11-02 23:36:45

A. 证人证言排除情形哪七种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有: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一、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二、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B. 未出庭证人的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来信中所提的关于证人未出庭的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证人出庭的费用等问题,怎样做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3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及质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有些地区交通不便、路途遥远,人出庭确实有困难;也有的证人提供证言后死亡、重病或者其原因确实不能出庭作证。所以,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人民法院认可或允许,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只当庭宣读证言笔录。宣证言笔录后,征求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查证属实后,该证言方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在目前尚无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各地的实际做法执行。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证审判案件质量,尽管增加了工作量,也应当依法执行。

C. 证人写的证明有签名没身份证复印件法庭采用吗

您好!
法庭不会采信的。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等,在诉讼中的意义重大:比如能证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律责任年龄问题、行为能力问题等。证人的《书面证言》有签字没有《身份证》等证明,不能证实该份证言出自何人、该人是否真实存在;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需要当庭质证后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即证人需要出庭,陈述其证词后,要经过当事人及法庭核实及提问等,才有证明力。
证人不需出庭而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形及相关规定有《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愉快!

D. 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法院一般采信否

证人未出庭作证法院不采信是合法的,但是也需要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比如说这人确实有不可以抗拒的理由,而不能够到庭,此时是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来出具证人证言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应当采信证人证言,所以要区别对待。
法律分析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而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问题,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处理了,不能说全部都有效,当然也不能否定所有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五、 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分析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F. 作证词时由于当事人在外地路途遥远所以有父母代替出庭作证与事实有点

问:
作证词时由于当事人在外地路途遥远所以有父母代替出庭作证与事实有点不一样该怎么办?
答:
作证词时,由于当事人在外地,路途遥远,所以由证人父母代替出庭作证,所作证言无效。
所以与事实有点不一样也没关系。
更谈不上该怎么办了。
你说的这事儿如果属实,法院的法官真是太荒唐了!

G. 庭审时证人的书面证词,法院是否会采纳为证据

按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如果有证人证言则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否则法院可不认可此证据的效力。

H. 证人由于路远不能出庭作证仲裁庭容许开庭时打电话求证吗或者证人出具书面证明有效吗

可以通过双向视听技术作证,书面证明可以作为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中,对于证据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证人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可以不出庭作证,经仲裁庭允许,采用书面证言、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但是,证据需要通过质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书证无法质证证明力较弱,建议通过双向视听技术作证。双向视听技术,可以是视频电话。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I. 民事纠纷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言法庭是否予以采纳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证言效力需要联系客观实际来进行一个准确的认定,当然对于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的话,也需要给予一定的考虑,比如说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具体的理解程度和表达的能力等等,法院会进行适当采纳。
法律分析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